5.扣押遵循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张继超是山东省天天物流公司的货运卡车司机,主要负责从山东到黑龙江的线路。张继超每次出车来回都需要一周的时间,工作虽然辛苦,但好在收入还不错,他工作起来也是干劲十足。
2017年4月10日,张继超像往常一样从公司出发去哈尔滨,经过山东省某公路超限检测站时,执勤人员宋亮亮身着交通执法制服向张继超走过来,递给了张继超一张扣押决定书,说道:“载货超限,你这车被扣了!”
张继超接过扣押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因鲁A×××××货运卡车载货超限,根据有关规定,扣车四十天。扣押决定书印着山东省某市路政大队的印章。
一看到扣押决定书的内容,张继超着急地问道:“我只拉了半车货,怎么就超限了?”
宋亮亮不耐烦地说:“我说超就超,你讲这么多干什么!”这时,宋亮亮叫来两个没有穿制服的人,让张继超把车开到路边的空地,并在货车方向盘上加了一把锁。
张继超着急地说道:“我这车上拉的全是海鲜,你扣车这么长时间,海鲜全都要坏了!”
宋亮亮对张继超说道:“用不了多久,等下了处罚决定,我就开锁放车走。”
张继超急得团团转,赶紧给组长老钱打电话,“组长,我的车在某公路超限检测站被扣了,说是要扣四十天!车要扣下这么长时间,车上拉的这批海鲜就得全坏了!这海鲜要是坏了,我这几个月的工资就都赔进去了!”
“你先别着急。车怎么会超限呢,你今天出车时不是才拉了半车海鲜吗?”老钱问道。
“对啊,我是要到下一个客户那拉上剩下半车海鲜才去哈尔滨的,可超限检测站的工作人员非说我的车超限,还把车扣下了!”张继超郁闷地说道。
“你先别着急,这事儿我咨询下咱们公司法务总监孙晓法,一会儿给你答复。”老钱说道。
老钱将情况反映给了孙晓法,孙晓法简单了解后决定给张继超打个电话了解下详细情况。
张继超在超限检测站旁焦急地等着公司回话,这时他的手机响了,张继超赶紧接通电话。
“小张,我是公司法务总监孙晓法,基本情况老钱都已经告诉我了,现在我得向你核实一些具体问题。”孙晓法说道。
“孙总,您得帮我想想办法啊,我稀里糊涂地车就被扣了!”张继超着急地说道。
“不要着急,你把扣押决定书的内容给我说一下。”孙晓法说道。
“扣押决定书上就写道:‘鲁A×××××货运卡车载货超限,根据有关规定,扣车四十天’,扣押决定书最下面盖了印有山东省某市路政大队的印章。”张继超说道。
“你当时没向执法人员说明货车只有半车海鲜,不可能超限的情况吗?”孙晓法问道。
“我当时说了,可是那个执法人员太霸道,根本不听我解释!”张继超气愤地说道。
“其他执法人员也没听你解释?”孙晓法问道。
“哪有其他执法人员,当时就一个人。不过后来扣车的时候又来了两个人,他们也没穿制服,我也不清楚是不是执法人员。”张继超说道。
“那名执法人员有没有向你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有没有告诉你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以及你后续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孙晓法问道。
“没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就告诉我等着行政处罚决定就行了。”张继超说道。
“情况我已经了解了,超限检测站存在严重的执法程序瑕疵。我准备好材料传真给你,你先把这些材料提交到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我明天到你那一块处理。”孙晓法说道。
当天下午,张继超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没有收材料,说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出差在外,让他过几天再来。三天后,张继超在孙晓法的陪同下再次来到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仍以“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出差在外为由”拒收材料。
“我们都跑两趟了!工作人员出差你们就不受理老百姓的诉求了吗?我货车里载的都是生鲜物品,时间长了就全坏了!”张继超情绪有些激动,可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仍置之不理。
“小张,不要着急,行政复议这条维权路走不通,咱们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车上载的生鲜物品如果因相关人员处置不当而毁损,咱们可以主张赔偿责任。”孙晓法向张继超劝慰道。
之后,孙晓法以某公路超限检测站行政执法违反《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为由,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某公路超限检测站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对该违法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孙晓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1.执法人员未听取张继超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本案中,张继超面对宋亮亮的执法行为,想要陈述事实并讲明情况时,被宋亮亮强行制止,宋亮亮侵犯了张继超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单人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本案中,某公路超限检测站在向张继超作出扣押决定时,现场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只有宋亮亮一人,不符合法定程序。
3.扣押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等事项。本案中,扣押决定书仅载明“因鲁A×××××货运卡车载货超限,根据有关规定,扣车四十天”,并没有完全按照上述规定载明相关要求事项。
4.扣押期限违反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本案中,宋亮亮下达的扣押决定书中的扣押期限是四十天,明显是违法的。宋亮亮如需要延长扣押期限,需要事先取得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5.扣押程序违反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本案中,宋亮亮在未报告并取得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就实施了强制措施,且独立执法,不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未制作现场笔录,这些都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
山东省某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宋亮亮出庭应诉,并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说明:2017年4月10日,张继超驾驶一辆大货车驶入超限检测站,经现场检测,张继超驾驶的货车载货量确实超重,因此作出了扣押货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宋亮亮未提供现场检测数据单作为证据。
后经法院审理,山东省某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宋亮亮在张继超驾驶的大货车未超限的情况下,单方作出扣押决定,现场亦未听取行政相对人张继超的陈述和申辩,扣押程序、扣押决定书内容、扣押期限均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规定,因此判决山东省某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行政强制扣押决定违法。
由本案例可知,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扣押强制措施时,应该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保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法,执法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作出扣押决定书时要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扣押决定的理由、依据、期限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