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五)强奸罪

16 关于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黎某强奸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2018)桂0321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强奸罪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3日晚,被告人黎某与被害人廖某(2002年12月4日出生)在阳朔县葡萄镇一宵夜摊相遇,被告人以三千元每晚诱骗被害人到葡萄镇新街西路××号三楼的卧室内与其发生性关系。双方发生一次性关系后,因被告人未支付钱款,被害人遂准备离开,被告人则持卡刀威逼被害人持续为其进行口交及发生性关系直至次日5时许,其间,被告人用自己的手机录制过程视频并持刀将被害人全身多处划伤。后趁被告人睡着之机,被害人离开现场后报警,公安机关民警在该卧室内将被告人抓获,并缴获卡刀一把、手机一部。

【案件焦点】

强奸案中违背妇女意志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作案工具卡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后语】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要正确认定强奸罪,主要把握它的本质特征,因为本质特征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量刑轻重的关键。

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即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内在本质特征,犯罪手段的强制性是这一本质特征的外在表现。因为违背妇女意志属于主观上的思想问题,要查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只有从客观行为来考察。

1.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

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不愿与行为人发生性交的真实意思表示。它违背的是妇女“不同意性交的意志”。如果妇女同意与行为人性交的,行为人的行为则不构成强奸罪。因为这是妇女自愿的行为,并没有违背自己的意愿,属于道德问题,但女性是幼女的除外。具体到本案中廖某不愿意和被告人黎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黎某就违背了被害人廖某的意志。而“违背妇女意志”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对妇女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这些行为手段在我国刑法中已经作了明确规定。

2.强奸罪本质特征的客观表现

任何一种犯罪的本质特征,都依靠犯罪的客观行为即客观表现来作判断,也只有研究犯罪的客观表现才具有实用价值和意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本质特征的客观表现在于,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奸淫行为。这里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强奸罪本质特征的客观行为手段,是客观表现中的重要一面,它对准确认定强奸行为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被告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在被告人黎某持卡刀威逼被害人廖某持续为其进行口交及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告人黎某还用自己的手机录制“过程”视频并持刀将被害人廖某全身多处划伤,从而使被害人廖某不能反抗。

3.准确认定奸淫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前提条件。(1)强奸罪中妇女意志的违背仅限于性交当时,即实施性交行为当时妇女不同意进行,这是违背妇女意志在时间上的限制和要求。如果妇女与行为人性交当时并不反对,事后又因其他原因而以各种理由反悔,则不能认定是违背妇女意志。(2)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划分。任何妇女对是否性交、与谁性交都有权自己决定,“作风不好”的妇女的性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比如通奸妇女、卖淫妇女,她们也一样享有不与他人性交的权利。(3)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

经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认识到,正确把握强奸罪必须认清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准确区分其罪与非罪的界限。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 龙昭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