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土地纠纷(含林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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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发包后应按照新的土地承包合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属

——张某祥诉许某章、张某波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3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某祥

被告:许某章、张某波

【基本案情】

根据赵县谢庄乡党委和谢庄乡人民政府联合出具的关于赵县谢庄乡谢庄村(以下简称谢庄村)集体果树重新承包情况的说明,谢庄村于1983年按照国家政策将集体果树进行了逐人承包,承包年限为30年,各小队也分别于1984年不同日期与各承包户签发了承包合同,党委、乡政府根据谢庄村实际情况,2014年10月21日决定成立村集体果树承包工作领导小组,由谢庄村党支部书记王某彬担任组长,并负责谢庄村全面工作。谢庄村与本村村民于2015年2月开始签订集体果树承包合同。2015年3月5日,张某祥与谢庄村委会签订集体果园承包合同,承包村集体梨树地0.88亩,该地块位于谢庄村东至许某信,西至张某敏、张某彬,南至两地头、张某波房屋,北至张某敏、许某强。承包年限15年。许某章称,其提交的自己绘制的现场图阴影部分的面积系本案争议地,其中大阴影部分北至许某强,西至张某敏,南至张某波、平安巷,东至许某信,该地块现由许某章耕种。两小块阴影部分四至不清。张某祥称阴影部分的面积为0.8亩,许某章认可0.5亩。张某祥前去管理该梨树地时,张某波干涉,致使张某祥对自己承包的梨树无法经营管理。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许某章、张某波停止对张某祥承包经营权的干涉,归还张某祥承包的0.88亩梨树地。

【案件焦点】

1.村民对于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的异议是否影响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2.如何保护新承包户基于新承包合同享有的承包经营权。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83年谢庄村集体按照国家政策将集体果树进行了承包,并与承包户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根据果树承包方案显示一轮果树承包期限到2014年5月20日止。因第一轮集体果树承包期已到,为了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实行对果树的重新承包,虽然部分村民有抵触情绪,但均应从大局出发,配合乡、村两级的工作,根据新的承包合同,新、旧承包户应自动履行进行交付。张某祥与谢庄村委会于2015年3月5日签订的集体果园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张某祥对位于谢庄村东至许某信,西至张某敏、张某彬,南至两地头、张某波房屋,北至张某敏、许某强的0.88亩承包地享有经营权。现位于谢庄村北至许某强,西至张某敏,南至张某波、平安巷,东至许某信地块0.5亩,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系争议地,包含在上述0.88亩中,现该地块由许某章耕种,许某章应返还给张某祥。张某祥的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波对其承包地的经营管理进行过干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15]、第十二条[16]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一个农作物收获期满后十日内许某章向张某祥返还争议地0.5亩(位于谢庄村北至许某强,西至张某敏,南至张某波、平安巷,东至许某信)由张某祥耕种管理,许某章、张某波不得干涉。

【法官后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自治权利,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范围,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所属村民签订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17]及第十九条[18]关于农村土地用途和土地承包程序规定的土地承包合同,应赋予其法律效力。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通过土地承包合同获得,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反之,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同一土地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用益物权。

本案中,谢庄村集体在前一轮集体果树承包到期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发包,在此过程中,张某祥与谢庄村集体所签涉案承包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张某祥据此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此时,许某章、张某波再继续占有、经营该土地,就失去了正当权利依据,构成无权占有,侵犯了张某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和妨害时,承包人享有依法排除对物的侵占和妨害、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故张某祥作为争议土地的承包权人,有权要求许某章、张某波返还占有的土地。许某章关于部分谢庄村村民不同意重新发包方案的主张,不能对抗张某祥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编写人: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杨旭宁 张雅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