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保底收益条款在符合借贷法律关系的艺术品理财纠纷中的约定应属有效
——何某芬诉南京影像壹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京影像壹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756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何某芬
被告(上诉人):南京影像壹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南京影像壹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影像公司)
【基本案情】
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系南京影像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2016年8月24日,何某芬向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支付110600元。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于同日出具《全国统一专用收藏票(存根联)》一份,该收藏票中记载客户名称为何某芬、商品名称为抗美援朝整版钞、数量为110套、每套1000元、金额110000元,并注明“货未提”字样。
2016年9月27日,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出具《全国统一专用收藏票(存根联)》一份,该收藏票中记载客户名称为何某芬、商品名称为张喜成书法、数量为5套、每套5000元、金额25000元,并注明“货已提”字样。
2016年9月29日,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出具《全国统一专用收藏票(存根联)》一份,该收藏票中记载客户名称为何某芬、商品名称为八骏图、数量为10幅、每套6500元、金额65000元,并注明“货已提”“由8月24日抗美援朝转货10套”等字样。
2016年9月27日,何某芬(乙方)与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甲方)补充签订《艺术品转货理财产品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内容分为两部分,即转货集合理财产品揭示书和艺术品转货理财产品协议书。其中,第一部分转货集合理财产品揭示书中载明:1.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设立艺术品资产管理计划。为使您更好地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提示书,请认真仔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筹集委托人资金,托管人托管,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统一管理和运用,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委托人的一种投资方式,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保证及分配:(1)艺术品价值作品保证:著名画家张喜成书法作品,一幅价格5000元,作为投资理财产品的质押保证,可根据理财金额规划艺术品质押品作品价值。(2)理财产品转货到期兑付,投资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本金及利息,也可择优已在原质押价格上涨幅的艺术品作品。(3)艺术品转货理财产品协议书。第二部分艺术品转货理财产品协议书载明:1.产品名称为艺术品理财产品,投资金额为25000元,预期年化收益率最低保底12%,投资期限1年。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内拥有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的权利,协议期满需按协议约定事项向乙方兑付本金及相应理财收益,如乙方在不满一年内提前兑付,需要扣违约金30%。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应当保证其理财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资金,乙方按其投资金额在本理财协议中享有产品预期的投资收益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向甲方指定账户转购张喜成书法理财产品金额25000元。4.本产品投资期限为一年,甲方将于产品到期日将乙方转货金额本息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2016年9月29日,何某芬(乙方)与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甲方)补充签订《艺术品转货理财产品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内容分为两部分,即转货集合理财产品揭示书和艺术品转货理财产品协议书。其中,第一部分转货集合理财产品揭示书中载明:1.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设立艺术品资产管理计划。为使您更好地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提示书,请认真仔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筹集委托人资金,托管人托管,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统一管理和运用,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委托人的一种投资方式,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保证及分配:(1)艺术品价值作品保证:著名画家八骏图作品,一幅价格6500元,作为投资理财产品的质押保证,可根据理财金额规划艺术品质押品作品价值。(2)理财产品转货到期兑付,投资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本金及利息,也可择优已在原质押价格上涨幅的艺术品作品。(3)艺术品转货理财产品协议书。第二部分艺术品转货理财产品协议书载明:1.产品名称为艺术品理财产品,投资金额为65000元,预期年化收益率最低保底12%,投资期限1年。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内拥有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的权利,协议期满需按协议约定事项向乙方兑付本金及相应理财收益,如乙方在不满一年内提前兑付,需要扣违约金30%。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应当保证其理财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资金,乙方按其投资金额在本理财协议中享有产品预期的投资收益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向甲方指定账户转购八骏图理财产品金额65000元。4.本产品投资期限为一年,甲方将于产品到期日将乙方转货金额本息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另查明,案涉三张收藏票背面的“客户须知”中均记载:收藏品为贵重物品,请您在购买时慎重考虑、仔细查验并妥善保管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非因质量问题概不退货;本公司将竭力为您挑选优质收藏品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由于收藏品为贵重物品,其价格会随市场因素发生波动,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公司不承诺对您所购买的收藏品进行回购、拍卖及在具体期间达到某具体价位,若销售人员向您做出以上承诺,切勿相信,相关法律责任由销售人员个人承担,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已仔细阅读以上客户须知,对所购买的收藏品验货查收,并确认该收藏品包装及内容完好,未发现短少、缺失等质量问题。
【案件焦点】
何某芬投资艺术品,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出具收藏票,双方还签订了《艺术品转货理财产品协议书》,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理财关系、买卖关系还是借贷法律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何某芬投资“抗美援朝整版钞”“张喜成书法”“八骏图”,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均出具了对应的收藏票,但双方之间仅对何某芬投资的“张喜成书法”“八骏图”分别签订了《艺术品转货理财产品协议书》,故案涉的两份《艺术品转货理财产品协议书》实际上系何某芬与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之间针对2016年9月27日、9月29日何某芬向其支付25000元、65000元款项以及当日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出具相应收藏票这一交易缘由及性质的最终确认,双方之间应以《艺术品转货理财产品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来界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艺术品转货理财产品协议书》中确认了何某芬的投资金额及投资期限、明确了投资到期后的最低保底收益以及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负有向何某芬兑付本金及相应理财收益的义务,故该协议书虽名为委托理财,但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却符合借贷关系的法律构成要素,故双方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借贷的法律关系。
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南京影像公司辩称,何某芬购买艺术品作为投资收藏,并在购买后与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签订《艺术品转货理财产品协议书》,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向其出示了风险提示,何某芬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何某芬购买了艺术品,又通过转货把艺术品交给商家销售增值,但何某芬一直将艺术品自己收藏,并没有实物交割给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故虽然何某芬与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签订了转货理财协议,但不具备合同的主要货物交割要件,故合同不成立。法院认为,虽然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出具的收藏票背面“客户须知”中记载有“购买”“销售”不承诺对收藏品“回购、拍卖”等内容,但双方签订的《艺术品转货理财产品协议书》中约定“张喜成书法”“八骏图”作品系作为何某芬投资理财产品的质押保证,该约定应认定为双方对“张喜成书法”“八骏图”作品放置在何某芬处的目的与用途的明确,双方间的真实意图显然并非以转移书法等艺术品的所有权为目的,即双方之间并无就相关书法等艺术品达成买卖的合意,故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的抗辩观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双方之间两份《艺术品转货理财产品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特别是合同中关于投资款到期刚性兑付且具有保底收益的特征来看,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界定为借贷关系,且双方在合同中对所涉借贷本金、利息及还款期限均有明确约定,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理应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故何某芬有权要求影像壹号苏州分公司返还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系南京影像公司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南京影像公司依法应对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对于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交付何某芬作质押保证的“张喜成书法”及“八骏图”作品,何某芬应在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清偿本案债务后予以返还。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某芬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10800元;
二、被告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某芬逾期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分别为:以2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的计算标准,自2017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的计算标准,自2017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某芬600元;
四、被告南京影像公司对被告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南京影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古语云“盛世重收藏”。当前,艺术品的投资与收藏已从简单的个人爱好发展到一种新的财富管理类型。越来越多的资本通过艺术品抵押、艺术品质押、艺术品信托、艺术品基金等形式介入艺术品领域,由此衍生出各种艺术品理财产品与艺术品理财机构。艺术品类投资理财纠纷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如何平衡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艺术品类理财纠纷中风险责任条款如何认定其效力等,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判尺度。
本案中,何某芬向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支付款项,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向何某芬交付艺术品,并出具“收藏票”。从这一交易过程来看,似乎符合艺术品买卖或收藏的法律关系。此后,双方签订《艺术品转货理财产品协议书》。那么,何为“转货”?该词其实最早源于《史记·仲尼弟子列传》:“子贡好废举,与时转货赀。”其含义即为买卖。因此,从《艺术品转货理财产品协议书》的标题名称来看,形式上确系艺术品买卖收藏的理财产品协议。但从该协议书实质内容看,双方间并无就艺术品达成买卖的合意,即南京影像苏州分公司将艺术品交付何某芬并非以转移艺术品所有权为目的,而是将艺术品放置投资者处作为一种质押保证。因此,艺术品的交付、收藏票的签订、集合理财计划等,均是艺术品理财或收藏的操作与表象形式,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实质却符合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故应将本案定性为借贷合同关系。定性为借贷关系后,接下来的争议焦点是《艺术品转货理财产品协议书》中的“保底收益条款”能否适用。目前司法实践中,保底条款有多种类型,诸如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等。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保底收益条款”无效,也有观点认为有效,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也多样。就本案而言,将法律关系界定为借贷关系后,“保底收益条款”就转化为了利息及计算标准的条款,该条款约定的方式与标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具有约束力。该认定标准,一方面比较符合双方间实质内容的准确界定,另一方面也能在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中找到较好的司法平衡。
编写人: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李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