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不懂《劳动合同法》就是坑公司:员工从入职到离职整体解决方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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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非全日制

目前企业用工方式可谓灵活多样,既有全日制又有非全日制,既有灵活用工又有劳务派遣。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有明确的规定,关键规定条款如下: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上述规定,是企业制定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关键参考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