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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关于设立公司费用和股东资格的诉讼
公司因设立而诞生,但设立公司需要费用,这种费用在公司成立之前大多由发起人垫付或者暂时拖欠。因此本章首先讨论关于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花费引发的诉讼。公司一经诞生所有发起人将转化为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将开始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履职行事,因此本章还要讨论关于股东资格的诉讼。
关于这类案件的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作出“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之规定。故此,在公司成立之后,本章讨论的公司诉讼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公司没有成立,就只能适用原告就被告和侵权行为地管辖的原则了。
设立公司和股东资格诉讼的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3年的规定,但如果涉及公司决议无效或者合同无效的则无诉讼时效限制,涉及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时效为60天,涉及撤销合同的诉讼时效为1年,涉及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诉讼时效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