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行业政策法规适用指南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

(2017年6月23日 发改能源〔2017〕1217号)

为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提高天然气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稳步推进能源消费革命和农村生活方式革命,有效治理大气污染,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现形成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发展战略思想,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燃料清洁替代和新兴市场开拓为主要抓手,加快推进天然气在城镇燃气、工业燃料、燃气发电、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大规模高效科学利用,产业上中下游协调发展,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显著提升。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政策驱动。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明确天然气利用目标、部署及保障措施。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限制使用高污染燃料。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加快提高清洁供暖比重。充分发挥环保、产业、金融、财政、价格政策对扩大天然气利用的驱动作用。

改革创新、市场运作。深入推进天然气体制改革,着力破解影响天然气产业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发挥市场在天然气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利用领域,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

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将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业和民用“煤改气”、天然气调峰发电、天然气分布式、天然气车船作为重点。因地制宜、以点带面,积极推进试点示范,积累经验后逐步推广。

产业协调、健康发展。重视天然气产业链上中下游协调,构建从气田开发、国际贸易、接收站接转、管道输配、储气调峰、现期货交易到终端利用各环节协调发展产业链,以市场化手段为主,做好供需平衡和调峰应急。各环节均要努力降低成本,确保终端用户获得实惠,增强天然气竞争力。

(三)总体目标

逐步将天然气培育成为我国现代清洁能源体系的主体能源之一,到2020年,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力争达到10%左右,地下储气库形成有效工作气量148 亿立方米。到2030年,力争将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提高到15%左右,地下储气库形成有效工作气量350 亿立方米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城镇燃气工程

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尽可能利用清洁能源,加快提高清洁供暖比重。以京津冀及周边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内的重点城市(2+26)为抓手,力争5年内有条件地区基本实现天然气、电力、余热、浅层地能等取暖替代散烧煤。在落实气源的情况下,积极鼓励燃气空调、分户式采暖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

快速提高城镇居民燃气供应水平。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完善城镇燃气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城市建成区、新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共服务机构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燃气设施改造及以气代煤。加快燃气老旧管网改造。支持南方有条件地区因地制宜开展天然气分户式采暖试点。

打通天然气利用“最后一公里”。开展天然气下乡试点,鼓励多种主体参与,宜管则管、宜罐则罐,采用管道气、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储配站等多种形式,提高偏远及农村地区天然气通达能力。结合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村居民因地制宜使用天然气,在有条件的地方大力发展生物天然气(沼气)。

(二)实施天然气发电工程

大力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在大中城市具有冷热电需求的能源负荷中心、产业和物流园区、旅游服务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医院、学校等推广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探索互联网+、能源智能微网等新模式,实现多能协同供应和能源综合梯级利用。在管网未覆盖区域开展以LNG为气源的分布式能源应用试点。

鼓励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鼓励在用电负荷中心新建以及利用现有燃煤电厂已有土地、已有厂房、输电线路等设施建设天然气调峰电站,提升负荷中心电力安全保障水平。鼓励风电、光伏等发电端配套建设燃气调峰电站,开展可再生能源与天然气结合的多能互补项目示范,提升电源输出稳定性,降低弃风弃光率。

有序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东北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具有稳定热、电负荷的大型开发区、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等适度发展热电联产燃气电站。

(三)实施工业燃料升级工程

工业企业要按照各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规定的淘汰标准与时限,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重点开展20蒸吨及以下燃煤燃油工业锅炉、窑炉的天然气替代,新建、改扩建的工业锅炉、窑炉严格控制使用煤炭、重油、石油焦、人工煤气作为燃料。鼓励玻璃、陶瓷、建材、机电、轻纺等重点工业领域天然气替代和利用。在工业热负荷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等,鼓励新建和改建天然气集中供热设施。支持用户对管道气、CNG、LNG气源做市场化选择,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四)实施交通燃料升级工程

加快天然气车船发展。提高天然气在公共交通、货运物流、船舶燃料中的比重。天然气汽车重点发展公交出租、长途重卡,以及环卫、场区、港区、景点等作业和摆渡车辆等。在京津冀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加快推广重型天然气(LNG)汽车代替重型柴油车。船舶领域重点发展内河、沿海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和作业船舶,并配备相应的后处理系统。

加快加气(注)站建设。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矿区、物流集中区、旅游区、公路客运中心等,鼓励发展CNG加气站、LNG加气站、CNG/LNG两用站、油气合建站、油气电合建站等。

充分利用现有公交站场内或周边符合规划的用地建设加气站,支持具备场地等条件的加油站增加加气功能。鼓励有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建设企业自备加气站。推进船用LNG加注站建设,加快完善船用LNG加注站(码头)布局规划。加气(注)站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

三、政策保障

(一)实行更加严格的环保政策

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已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地区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情况,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由城区扩展到近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电力或其他清洁能源。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制定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实施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推进排污许可管理。各地能源监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煤炭生产、流通、使用实施严格监管,同步加强对工业、发电企业用煤监管。

严控交通领域污染排放。强化陆上交通移动源污染防治、船舶排放控制,制定严格的运输工具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单位运输周转量CO2排放降低要求。在长三角、珠三角等沿海重点海域严格落实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有关要求,加强内河船舶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全面安装车辆排污监控设备,加强协同管控,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严格限制超标排放车辆上路行驶。

将煤改清洁能源纳入环保考核。建立对各省(区、市)环保措施落实的考核问责机制,切实落实党委政府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民用和工业燃料“煤改气”等纳入考核内容,确保实施效果。

(二)完善天然气价格机制

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推进非居民用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居民用气定价机制。上游经营主体多元化和基础设施第三方公平接入实现后,适时放开气源和销售价格。各地要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抓紧制定监管规则,建立健全成本监审制度,推行成本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完善天然气发电价格机制。完善气电价格联动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疏导天然气发电价格矛盾。随着电力体制改革进程推进以及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进一步推广,

推进天然气发电价格市场化。细化完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并网上网办法。

(三)健全天然气市场体系

减少供气中间环节。要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尽量压缩省内天然气供应中间环节,减少供气层级,有效降低各环节输配费用。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和用户,不得以统购统销等名义,增设供气输配环节,提高供气成本。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配服务的加价,要立即取消。各地在项目核准时,对省内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要认真论证,对增设不必要中间环节的管道项目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新建管道“拦截收费”现象。

建立用户自主选择资源和供气路径的机制。用户可自主选择资源方和供气路径,减少供气层级,降低用气成本。用户自主选择资源方和供气路径的,应当符合当地城乡发展规划、天然气和燃气发展等专项规划,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统筹协调给予支持。企业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供气。支持天然气交易中心有序建设和运营,鼓励天然气市场化交易。

(四)完善产业政策

加快法规标准“立改废释”。加快清理和修改不适合新形势和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简化优化天然气利用行政审批事项,消除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促进公平竞争。

加快天然气计量、天然气车船制造、LNG陆路内河储配、加气(注)站安全防护和安全距离等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研究内河LNG动力船舶过闸、LNG动力船舶过三峡大坝等政策。

启动船舶用油质量升级。结合南方地区天然气分户采暖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地方标准,稳步提高居住建筑节能标准。

强化天然气设施用地保障。各省(区、市)应将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加气(注)站项目布局纳入能源及相关行业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等规划的衔接。支持企业依法利用存

量用地建设以上项目。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天然气设施用地优先划拨,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天然气设施用地。优先保证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用地需求。

落实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推动建设并不断完善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等行业,对以天然气为燃料、原料的设施和企业分配碳排放配额时予以重点倾斜。

(五)强化财政和投融资支持

完善财政支持。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配套财政支持,推进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网、储气调峰设施、“煤改气”、天然气车船、船用LNG加注站、天然气调峰电站、天然气热电联产、天然气分布式等项目发展。2017年12月31日前对新建LNG动力船或以动力系统整体更新方式改建为LNG动力船舶按规定享受有关专项补贴政策。

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在防范风险基础上创新合作机制和投融资模式,创新和灵活运用贷款、基金、债券、租赁、证券等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天然气利用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领域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天然气基础设施。在清洁能源利用和大气污染治理领域,支持京津冀晋鲁豫等重点地区金融支持政策先行先试。

(六)加大科技创新

加快科技攻关和装备产业化。政、产、学、研、用相结合,加大天然气利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投入,促进成果转化。紧密跟踪世界前沿技术发展,加强交流合作。

推动天然气利用领域的材料(包括高锰奥氏体钢、因瓦合金等)和装备(包括燃气轮机、小型燃机、车用第五代高压直喷发动机、大型LNG船用单燃料发动机等)科技攻关及国产化,鼓励和推动天然气利用装备产业化。

研发LNG运输和车用气技术。加快提升水运、铁路、公路LNG运输效率,推进多式联运,探索研发集装箱方式运输LNG的技术和装备,增强LNG运输的灵活性。鼓励并引导LNG整车企业加大对电控、发动机、气瓶和蒸发气体回收等方面技术的研发力度,提高天然气车辆运营效率。

(七)推进试点示范

积极探索、试点先行,着力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创新试点,探索一批可持续、可推广的试点经验。一是在油气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框架内,有序支持四川、重庆、新疆、贵州、江苏、上海、河北等省市开展天然气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或专项试点。二是健全天然气管道第三方公平准入机制,推进LNG接收站第三方开放试点,强化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三是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试点等。

四、加强资源供应保障

(一)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立足国内加大常规、深海深层以及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开发投入,积极引进国外天然气资源,加强油气替代技术研发,推进煤制气产业示范,促进生物质能开发利用,构筑经济、可靠的多元化供应格局。鼓励社会资本和企业参与海外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LNG采购以及LNG接收站、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保障城镇居民和公共服务用气。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管道互联互通

油气企业要加快天然气干支线、联络线等国家重大项目推进力度。建立项目单位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建设情况的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建立与重大项目稽查部门沟通机制,共享有关项目建设信息。重大项目稽查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不定期检查,督促项目建设。

支持煤层气、页岩气、煤制天然气配套外输管道建设和气源就近接入。集中推进管道互联互通,打破企业间、区域间及行政性垄断,提高资源协同调配能力。加快推进城市周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天然气利用“最后一公里”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试点工作。

(三)建立综合储气调峰和应急保障体系

天然气销售企业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供气责任,城镇燃气企业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小时调峰供气责任,日调峰供气责任由销售企业和城镇燃气企业共同承担,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天然气销售企业、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要建立天然气应急保障预案。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天然气储备,到2020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工作气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推进LNG、CNG等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平均3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

支持承担储气调峰责任的企业自建、合建、租赁储气设施,鼓励承担储气调峰责任的企业从第三方购买储气调峰服务和调峰气量等辅助服务创新。支持用户通过购买可中断供气服务等方式参与天然气调峰。放开储气地质构造的使用权,鼓励各方资本参与,创新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模式。鼓励现有LNG接收站新增储罐泊位,扩建增压气化设施,提高接收站储转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