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事通:案例应用版(增订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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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有权拒绝收治危重病人吗?

现实困惑

王大伯一次外出心脏病突发,晕倒在地。好心路人将他送到医院急救。医院见病人身份不明且没有家属在旁,一是怕出现意外承担责任;二是怕无人承担医疗费,于是对送治的人说,都已经不行了,没有治疗的价值了。就这样王大伯因心脏病突发而去世。王大伯的子女了解情况后,认为医院拒收他父亲而导致其死亡,以医疗事故为由要求医院赔偿。医院认为没有收治王大伯,双方不形成医患关系,所以没有所谓的医疗事故,不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医院有权拒绝收治危重病人吗?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医院是否有权拒绝收治危重病人;二是医院因拒绝收治危重病人而致其死亡的,是否算作医疗事故。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都明确了对病人的救治义务,医院不得拒绝对危重病人的急救处置。而对于第二个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况一般按不作为引起的医疗事故处理。所谓不作为的医疗事故,指本有义务收治病人,因没有收治而导致患者人身遭受损害的事故。本案中医院拒绝收治心脏病突发的王大伯而导致其死亡,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按医疗事故给予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