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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按总房款算还是按已付房款算?
现实困惑
2018年9月蔡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总房款30万元,同年12月31日前交房,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蔡某即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但房地产公司却直至2019年6月底才通知蔡某办理入住手续。蔡某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总房款2%的违约金,但房地产公司称应按已付房款的2%支付,而不是总房款。那么,此案中的违约金应以哪个为标准赔付呢?
律师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蔡某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的约定,以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在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上,虽然该房款大部分为银行贷款,但开发商实际上已经得到合同约定的全部房款,所以,房地产公司应按照全部房款的2%向蔡某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