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疑难问题与案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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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职工能否以个人名义提起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法院观点】

部分法院认为职工债权作为一个整体,系通过债务人、管理人、职工和工会代表依法履职的方式得到实现的,个别职工债权人并不直接参与到破产程序中。在个别职工债权人依法不能直接参与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同理亦不应允许个别职工债权人直接申请破产清算。

部分法院认为职工债权性质上也是债权,《破产法》并未禁止职工债权人申请债务企业破产,为维护职工权益,规范市场退出,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权利。

【案情简介】

申请人黄某以伊时代公司拖欠其工资74363.99元、经济补偿金45400.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且其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至今执行不能为由,向法院申请对伊时代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认为申请人黄某以职工债权人身份申请伊时代公司破产清算,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律师点评】

1.本案法院认为职工债权作为一个整体,系通过债务人、管理人、职工和工会代表依法履职的方式得到实现的,个别职工债权人并不直接参与到破产程序中。因此,个别职工债权人以个人名义提起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法院不予支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企业破产的功能角度出发,企业的破产清算或重整,旨在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得到有序、公平实现,并有助于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将接管企业,破产企业的营业受到限制,职工劳动关系解除,债务人在特定期间内的个别清偿行为或不当减损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将被撤销,涉及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将中止。故启动企业破产程序,事关企业的存亡,应当慎重并要求符合法定条件,同时亦应防止相关当事人滥用破产程序启动权的倾向,避免不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被他人滥用破产申请权而影响企业正常之营业,损害到社会经济秩序。现行《破产法》虽未禁止职工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清算,但由于职工债权人人数较多、享有债权数额较小且结构较为分散,若允许个别职工债权人随意提起破产申请,容易产生滥用破产申请权的道德风险。

其次,从保障职工权益角度出发,《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因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仅包括职工债权,还包括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劳动就业权,而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职工将面临失业,进而影响到全体职工的生存利益,为此《破产法》第八条规定了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确保职工劳动权益获得保障。故从保障职工劳动就业权这一合法权益出发,应当对于职工债权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予以必要之限制,不能为了实现个别职工债权而轻易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从而牺牲全体职工的劳动权益。

再次,从破产原因角度出发,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应当符合《破产法》第二条关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之规定,具备破产原因。而职工债权不能清偿与普通债权不能清偿,无论在规模还是在影响方面,都存在较为明显之差异。故不论是在域外还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为确保企业破产法有效实施,避免相关当事人滥用破产申请权进而导致尚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从而浪费司法资源,均应当从源头上对职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代表的最低债权数额、破产申请提出方式(如通过工会提起)等加以规制,不应允许单个小额债权人以个人名义提起破产清算申请。

最后,从职工参与破产程序角度出发,《破产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第五十九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应当有职工或工会代表,由其代表职工行使权利。故职工债权作为一个整体,系通过债务人、管理人、职工和工会代表依法履职的方式得到实现,个别职工债权人并不直接参与到破产程序中。在个别职工债权人依法不能直接参与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同理亦不应允许个别职工债权人直接申请破产清算。故对于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应参照《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规定之精神,由代表全体职工债权人利益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提起申请,更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职工债权保障的立法本意。

2.但是有些法院认为,职工债权也是债权,企业破产法并未有明确禁止职工个人不可以申请债务企业破产,因此从保护职工债权人权利的角度,在审查申请文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会同意受理职工个人提起的破产清算。

由于个人职工人数较多,每一个职工以个人的名义申请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难度较大,在实务操作中也比较难以操作,存在一定的障碍。在这种各地法院的做法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希望全国各地法院能够统一做法,并颁布统一工作指引文件,以明确职工债权的申请资格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

9.(职工的申请权)债务人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债务人职工可以以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

第二条第四款第(二)项职工债权人。职工债权性质上也是债权,企业破产法并未禁止职工债权人申请债务企业破产,为维护职工权益,规范市场退出,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权利。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规程》

第十四条 职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