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申报债权金额与起诉债权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法院观点】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确认债权金额超过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的,超出申报金额部分,应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在对破产管理人结论有异议的情形下,再另行主张权利。
【案情简介】
A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惠州市B有限公司(被告)从2018年3月28日暂计至2018年11月22日占用原告的厂房及其他房产,产生的使用费及看管费用共计7335905.83元。
2018年10月23日,原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本金为4893358.24元;2018年11月1日,被告管理人向原告发出《惠州市B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审核通知函》对原告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
原告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本金为4893358.24元,而本诉主张的金额为7335905.83元,超出申报金额部分。
法院认为原告应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对管理人结论有异议的情形下,再另行主张权利。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依据破产程序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后,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人对债权表所登记的债权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标的金额应与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金额相同。债权人可就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金额中,不被破产管理人支持的部分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债权人以尚未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部分,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无论主张的债权金额为多少,债权人确认债权的路径应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经破产管理人得出结论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但人民法院对异议债权已经作出裁决的除外。
债权人就争议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该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