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疑难问题与案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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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共益债务应当如何清偿?

【法院观点】

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管理人因管理债务人财产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应当优先受偿。

【案情简介】

A公司财务人员误将款项汇入B公司账户,A公司要求B公司破产管理人尽快将上述款项返还给A公司,B公司管理人不予理会。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B公司应当予以返还。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与第四十三条规定,因B公司不当得利发生在本案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故上述不当得利及其利息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律师点评】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有学者总结出共益债务三个清偿原则:随时清偿原则、优先清偿原则、比例清偿原则。随时清偿原则,应当是按照共益债务到期时间进行清偿,而绝非立即清偿,否则将违背债务到期原则;优先清偿原则,是指共益债务仅劣于破产费用而优于其他债权的受偿地位;比例清偿原则,是指共益债务在内部按比例清偿。

在讨论共益债务的受偿顺序时,亦需要同时讨论破产费用的受偿地位。首先,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区别在于,共益费用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支出的不确定性费用,而破产费用是为了破产程序得以顺利进行所负担的常规性、程序性费用。其次,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破产债权。而关于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受偿优劣顺位,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获得清偿,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即不可能再清偿共益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