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疑难问题与案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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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方取得债务人的债权的,能否与债务人抵销互负债务?

【法院观点】

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案情简介】

2003年3月,A银行离退休干部103人以基金会的名义委托C公司投资国债。2006年7月,C公司破产一案由原审法院依法受理,同年8月16日,原审法院依法宣告C公司破产还债。A银行决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上述离退休干部因投资国债对C公司形成的债权予以全额收购,并与老年基金会和离退休干部个人签订了三方的《债权收购协议书》。A银行以债权受让人的身份向C公司破产清算组申报了债权,包括其收购的以老年基金会名义投资个人债权。同时,先前A银行对C公司负有未偿债务。A银行请求在C公司破产程序中将收购的债权与其对C公司未清偿债务相抵销。

法院认为,《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而A银行受让取得债权的时间正是在法院宣告C公司破产清算之后。且A银行取得涉案破产债权没有获取利益,取得债权是被动的、善意的行政行为,是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并不属于《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予行使破产抵销权的事由,因此该债权不得在C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进行抵销。

【律师点评】

虽然破产抵销权系基于民法上的抵销权,但因其一般发生在至少一方当事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下,为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债务的互抵以实现不正当利益而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因此破产抵销权的实现需要满足更严格的抵销条件。

《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债权人实现破产抵销权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债权人应当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2.债权人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动机不具有恶意,如债权人取得债权时不知悉债务人存在债务危机或者当时债务人尚未陷入债务危机。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还规定了,“为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武汉公司对货柜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不能与该公司对货柜公司未出足的注册资金相抵销”。即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该复函的意义在于,债务人股东比其他任何外部人员更有便利条件知悉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与洞察到相关的“破产先兆”,因此股东很可能在破产原因发生之前,通过关联交易获得债务人的债权,从而逃避出资义务。

《破产法》及相关司法文件规定了不得实现破产抵销权的条件,但是《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例外情形:“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

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债权人主张对债权债务抵销的,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已经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抵销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

……为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武汉公司对货柜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不能与该公司对货柜公司未出足的注册资金相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