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课 犯罪概说
重点知识
《刑法》第13条的但书 身份犯的实质说 五种亲告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这里关键要注意该条文所规定的但书条款——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比如甲某(男,15周岁)与乙某(女,13周岁)系同学,两人从2000年5月起开始恋爱。在7月间,甲某与乙某在乙某家发生过两次性关系。这种情况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甲不构成强奸罪。又如某中学生采用轻微暴力向同学强索少量财物,也不认为是犯罪,不构成抢劫。
“不认为是犯罪”与《刑法》第37条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根本不是犯罪,而后者属于定罪免刑。
二、犯罪分类
在考试中,需要考生注意的犯罪分类主要有:
(一)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根据是否以特定的身份作为定罪量刑的条件,可以将犯罪分为身份犯和非身份犯。
身份犯又可以分为真正身份犯和非真正身份犯。前者即定罪身份犯,该身份为特定犯罪的主体要件,不具有此身份的人不能单独构成该罪,如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则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后者即量刑身份犯,身份是从轻或从重的处罚条件,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便利非法拘禁他人的,从重处罚。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对待身份犯一般采取实质说,无论是真正身份犯还是非真正身份犯,都不需要在形式上具备特定的身份,而只要在实质上具有该身份所赋予的权职。因此村主任虽然在形式上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如果在实质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则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贿赂罪;又如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虽然在形式上并非司法工作人员,但如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仍可构成渎职罪。
(二)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是指法定的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我国刑法中只有五个亲告罪,它们分别是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除此以外的犯罪,都是非亲告罪。
亲告罪采自诉方式,但并非所有的自诉案件都是亲告罪。另外,还需要注意亲告罪的几个例外:
1.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同时,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3.《刑法》第257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果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则不属于亲告罪。
4.《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如果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也不属于亲告罪。
(三)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这是根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来分类的。刑法分则规定的首选法定刑幅度的犯罪为基本犯,在此基础上,由于某种情节而规定较轻或较重之法定刑幅度的情形叫作减轻犯或加重犯。例如,《刑法》第110条(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3条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显然,第110条前半段属于基本犯,后半段属于减轻犯,而第113条的规定则属于加重犯。
本课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第九十八条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