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犯罪中止
一、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二、中止的特征
(一)中止的及时性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自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到犯罪既遂之前(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实行后阶段都可成立中止)。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犯罪既遂以后不成立中止。例如,某人盗窃之后非常后悔,又把原物返还的,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未遂之后不可能再成立中止。在犯罪阶段停下来,就不会再向前发展,因此如果在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碍,行为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就不再成立中止。例如: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就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
3.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的行为,成立中止。比如,甲某欲杀死乙某,第一发子弹击中乙某腿部,第二发子弹打中乙某的腹部,乙某随即倒地,痛苦不堪,甲某见状,未再继续枪杀。在这种情况下,数个枪击的举动都属于一个整体的故意杀人行为,在这个行为过程中自动停止,是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与未遂之后不能成立中止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并未中断,开枪行为与事后的放弃行为没有时空的阻断;而后者,在行为的发展进程中时空有明显的阻断。
(二)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其一,在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由于犯罪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因此只要消极的不再继续犯罪,就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成立犯罪中止。
其二,在实行终了但犯罪结果还未发生的情况下(实行后阶段的中止),由于行为和结果有一段时间差,此时如果要成立中止,必须积极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妻子为毒死丈夫,投毒之后见丈夫非常痛苦,于是将丈夫送往医院,但到医院时,丈夫已经死亡。这就不是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其三,采取的防止措施必须具备有效性。比如在上述的例子中,妻子投毒后,送丈夫去医院,路上遭遇堵车,导致无法及时送往医院,在社会观念上,丈夫仍然可看成是被妻子毒死的,故送医院的措施不具备有效性;又如甲欲放火烧毁邻居的房子,点火之后,感到害怕,于是对邻居大叫:“我放火了,请赶快灭火”,然后慌忙逃离现场,后邻居及时将火扑灭。火并非行为人扑灭,故此措施并非有效措施,甲不成立犯罪中止。比较复杂的一种情况是,如果无法判断是否属于有效措施,那么应如何处理。如在上述投毒案中,妻子将丈夫送往医院,路上遭遇车祸,丈夫被他人撞死,在此案件中,丈夫并非被毒死,而是被撞死(因果关系的断绝),那妻子送丈夫去医院的措施是否具备有效性呢?如果送往医院,能够防止结果发生吗?笔者认为,存在疑问时应当做有利于行为人的推定,故此情况下也应推定是有效措施,成立犯罪中止。
真题举例[1]
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第57题)
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三)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是行为人在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志自动停止犯罪。自动性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最大区别。
通常可以根据弗兰克公式来判断中止的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或犯罪预备。此处的“能”、“欲”应采行为人的主观标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即使客观上注定要失败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的,也算自动停止。如甲在撬保险柜,撬着橇着良心发现放弃了,但事实上保险柜里分文没有,从主观标准出发,这也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相反,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无法完成犯罪,但客观上是可以完成的,放弃犯罪,这应当理解为被动放弃,不属于自动中止。例如,行为人撬保险柜,结果有人打电话告诉他柜子里什么也没有,于是他放弃了,但其实柜子里有大量现金。从行为人的主观标准出发,这显然是“欲达目的而不能”,属于犯罪未遂。
需要说明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确实无法得知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就不得不以理性犯罪人的观点来判断行为人,“能”还是“不能”,“欲”还是“不欲”,这在考试中,尤为普遍。
兹举几例:(1)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女方谎称来月经,男方放弃;(2)行为人欲拐卖某女,女方谎称有性病,行为人放弃(2004年试题);(3)行为人黑夜中携带凶器拦路抢劫,结果发现是自己的熟人,于是赔礼道歉,放弃抢劫(2003年试题)。
在这三个案件中,我们并不知道行为人主观上到底是怎么想的,但是可以通过“理性犯罪人”的想法来推断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在第一个案件中,女方有月经并不一定能阻止一般人继续强奸,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是中止;在第二个案件中,女方有性病,但一般拐卖者还会继续犯罪,故可推断行为人是能达目的而不欲,是自动放弃,属于犯罪中止;在第三个案件中,一般的劫匪遇到熟人,可能不仅是会抢,甚至还会杀人灭口,因此对行为人而言,熟人在客观上并不一定能够阻碍他继续实施犯罪,因此属于自动放弃,是犯罪中止。
常见的自动放弃的情况有:(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2)因被害人的哀求、第三个人的劝说而停止;(3)因为害怕而停止。这个害怕通常是指害怕犯罪作恶遭到报应、受到惩罚。例如,杀人时,突然打雷,害怕被雷劈死而放弃。又如,在去抢劫的途中,突然看到严打的宣传标语,而放弃。
三、中止的处罚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例如:妻子为毒死丈夫,投毒之后见丈夫非常痛苦,于是将丈夫送往医院,后丈夫被抢救活了,但却成了植物人。这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千万不能认为这是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因为行为人的本意是想杀害丈夫,而非伤害丈夫。
还要注意的是中止的转化,这也可能和中止的处罚联系在一起考查。比如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但女方来月经,于是行为人改实施猥亵行为。这其实是两个不同的犯罪,强奸罪成立中止,由于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但强制猥亵妇女罪成立既遂。
关于中止的处罚,还应注意下列问题:
1.只有当行为符合某种重罪的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同时构成了某种轻罪的既遂犯时,才能认定为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如甲为了抢劫而对楼梯上的乙实施暴力,乙在急速逃往楼下时摔倒,造成轻伤。此时,甲顿生悔悟,放弃了抢劫行为。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2.“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中止前的犯罪行为,而不应是中止行为本身所导致的。如甲将被害人锁在屋内并打开天然气后,离开现场。但后来又产生中止之意,在室外将被害人家的门窗砸破,挽救了被害人的生命,却给被害人造成价值近万元的财产损失。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同时甲还单独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3.重罪的中止犯因“造成损害”而构成轻罪的既遂犯时,不论轻罪与重罪是何种关系,均应认定为重罪的中止犯。如甲使用暴力强奸妇女,在奸淫之前实施了猥亵行为,后来放弃奸淫行为的,甲无需再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只属于强奸罪的造成损害结果的中止。
4.情节加重犯的中止
情节加重犯也可能成立中止。如甲在绑架杀人过程中,自愿放弃杀人行为,这属于绑架杀人的中止,应该在绑架杀人的法定刑中(死刑),按照造成损害结果的中止来减轻处罚。因为绑架的基本犯罪构成已经成立。再如盗窃犯丙潜入博物馆后,已经开始转移价值连城的名画,但担心处罚太重,而放弃盗窃该画,只盗窃其他数额较大财物。丙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加重盗窃的中止,应当免除处罚,只能按照普通的盗窃罪既遂论处。
本课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略)
真题精选
1.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53,多选]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
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
2.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2015/2/5,单选]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
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3.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6,单选]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4.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甲收起枪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2/9,单选]
A.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
5.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2/53,多选]
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
D.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故甲成立中止犯
6.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2014/2/54,多选]
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
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
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
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
7.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2/54,多选]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8.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2/8,单选]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9.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2/53,多选]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0.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2/54,多选]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及解析】
1.BC(犯罪未遂)。A选项,甲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实行行为终了但未造成他人死亡后果,此时甲具备继续实施杀人行为的条件,但甲选择将郝某送去医院,这种情形属于能为而不欲,且最终避免了死亡结果发生,构成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题干中提到的即便不送医郝某也不会死亡,并不影响犯罪中止的认定。A错误。B选项,乙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由于意志以外原因造成犯罪结果未发生的,构成典型的犯罪未遂。B正确。C选项,丙误以为仿制品系金锭而盗窃,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构成犯罪未遂。C正确。D选项,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被独立成罪,丁的资助行为是否既遂并不依赖于被资助对象是否成功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D错误。
2.D(犯罪未遂)。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属于犯罪预备,因此A是错误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的是请托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可以随时支取,属于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因此B是错误的。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志就是交付是否完成,交付完成即为犯罪既遂。因此C选项已经构成行贿罪的既遂,即使第二天钱款被退回,也不能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D选项中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受骗人基于这一信任主动交付财物而造成财产损失,但是由于受害人误操作并未汇入行为人的账户,行为人并未实际控制钱款,因此构成犯罪未遂。
3.A(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甲故意放毒蛇咬乙,但是后来打消了杀死乙的念头,并且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即将乙送往医院,这一积极行为足以阻止乙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乙的跳车行为,则乙就不会死亡。乙死亡的结果和甲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归责于甲,因此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A是正确的,B、C是错误的。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即义务来源。一般情形下,犯罪行为不应作为义务来源,除非犯罪行为导致另一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本题中甲已经实施了积极有效的救助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因此不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D是错误的。
4.C(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欲和不欲的判断标准应当采主观标准,在本案中甲主观上试图放弃犯罪,故为犯罪中止。同时,其过失行为又单独引起另外一个犯罪。
5.AB(犯罪中止)。如果乙的死亡由驾车行为所导致,那么就和之前的投毒行为无因果关系,故应当推定甲的措施属于有效措施,故为犯罪中止;如果乙的死亡由投毒行为所致,显然甲的措施属于无效措施,故为犯罪既遂。
6.CD(共同犯罪的犯罪未遂)。对于受贿罪而言,只要收受财物就成立既遂,故A中甲为既遂;在B中,甲对共同犯罪有促进力,故成立犯罪既遂;在C中,甲主观上试图提供帮助,但客观上没有提供帮助,故为犯罪未遂;在D中,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7.AC(犯罪形态)。A项,绑架以控制人质为既遂,不以勒索到财物为既遂。甲已经控制了幼女乙,绑架已经既遂。A项正确。B项,抢夺以夺取财物为既遂。甲虽然抢夺了半条项链,但半条项链也是价值5000元的财物,甲已经成立抢夺既遂。既遂后处分赃物的行为,不影响既遂的认定。B项错误。C项,行为人主观上实施了帮助,但客观上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无因果关系,故成立未遂。C项正确。D项,盗窃的既遂标准一般采取失控说。对于戒指、项链这些小东西,握在手中,或者装入口袋即视为财物占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即为既遂。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此时盗窃已经既遂。既遂后被商场保安控制,不影响既遂的认定。D项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8.A(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本题有一定的争议,按照出题人的意思,此案属于方法用尽,即穷尽了犯罪手段之后仍然无法得逞,故属于犯罪未遂。但其实,试题中给出的信息并不能完全推出方法用尽的结论,杀人固然可以用刀,用手掐脖子照样可以。所以本题无论是选A,还是选B,都应该算是正确。
9.ACD(不能犯、罪过、因果关系)。本题中,甲的行为仍具有使乙受到伤害的紧迫危险,可能导致法益侵害后果发生,故,不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而是犯罪未遂。A错。甲将装有硫酸的杯子放在教室,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到别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丙被灼成重伤,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故,B正确,C、D错误。
10.ABCD(犯罪中止、犯罪未遂)。A项,单位犯罪中单位和自然人可以视为不同主体,可以分别成立不同的犯罪形态,本项中,黄某自动放弃犯罪,并且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但是对于单位而言,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黄某未按照决定逃税属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因此单位构成犯罪未遂。A项正确。B项,违禁品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乙欲抢夺现金,实际上抢夺了假币,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仍然构成抢夺罪既遂。B项正确。C项,丙成立拐卖儿童罪的既遂,而不是中止。C项正确。D项,在行为导致有特殊体质的被害人伤亡的情况下,原则上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丁构成故意杀人既遂。D项正确。
[1] AB。A选项是放弃本可继续重复侵害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虽然第一枪没有打中被害人,但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中止。故A项正确。行为人所害怕的并非眼前而是将来的不利局面,即其担心的刑罚处罚并非马上起作用的,成立犯罪中止。故B选项说法正确。无论是巨额现金还是珠宝,都属于财产,属于盗窃罪的法定对象(财物),其行为应成立盗窃罪的犯罪既遂,而非犯罪中止。故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中,介入因素并未切断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所以成立犯罪既遂。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