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邓金华商经法攻略·精讲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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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的股东

大道至简

特别提示

本节包括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股东权利、股东诉讼制度、股东义务等内容。其中股东资格的确认、名义股东、决议诉讼等是命题重点。

考点一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商法表10

续表

[注意]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公司理论和实务中的重要命题,也是历年主观题考试重点。

(2)股东资格确认的实质关涉表征股东资格的证据采信问题。

(3)公司章程、出资行为、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对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均是影响股东资格认定的因素。

(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出资行为作为实质要件,在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股权归属认定中,具有决定性的证明效力。

[例1]甲、乙、丙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能力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2]阿里九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春花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了春花的股东资格,可以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考点二 名义股东与冒名股东

商法表11

续表

[注意1]名义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因此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有权处分。

[注意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实际出资人可依据有效委托协议享有代购股权项下的相关财产性权益,但不能以出资款系其支付为由主张股东权利。

[注意3]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

(2)故当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典型真题】胡铭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茂福公司的总经理,姚顺曾短期任职于该公司,2016年初离职。2016年12月,姚顺发现自己被登记为贝达公司的股东。经查,贝达公司实际上是胡铭与其友张莉、王威共同设立的,也从事进出口贸易。胡铭为防止茂福公司发现自己的行为,用姚顺留存的身份信息等材料,将自己的股权登记在姚顺名下。就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7年·卷三·69题·多选)

A.姚顺可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

B.姚顺有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

C.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贝达公司的债权人可向姚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D.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张莉、王威只能要求胡铭履行出资义务

解析:本题考查冒名股东问题,被冒名者不承担出资义务。《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正确答案:ABC

考点三 股东权利

商法表12

[注意1]股东权内容具有综合性;股东权是股东通过出资所形成的权利;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

[注意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股东账簿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应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例1]徽因、志摩、思成、岳霖共同出资成立笙箫琴瑟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徽因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例2]志摩可依法行使查账权,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志摩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考点四 决议诉讼、查账诉讼与回购诉讼

商法表13

[注意]

(1)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

(2)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3)主观题储备案例: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

考点五 直接诉讼、代表诉讼与解散诉讼

商法表14

续表

[注意1]

(1)《公司法》第182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

(2)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3)主观题储备案例: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8号)。

[注意2]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认定: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

[注意3]不允许司法解散的事由: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典型真题】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26题·单选)

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

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

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

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

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账权规则,《公司法解释(四)》对此有进一步的规定,考生要高度重视该考点。《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张某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A选项错误;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张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B、C选项错误;张某同时是枫林公司的董事,两个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具有竞争关系,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D选项正确。

正确答案:D

考点六 股东义务

商法表15

[注意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股东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其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违反出资义务,也就不应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

[注意2]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

[例1]华谊姐妹公司股东小商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有权请求小商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小商履行出资义务。

[例2]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小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