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邓金华商经法攻略·精讲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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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大道至简

特别提示

本章内容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管理、解散与清算等。命题重点是责任承担、禁止行为等。

考点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商法表71

续表

[注意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注册资本,无章程。

[注意2]

(1)投资主体: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2)企业财产: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责任承担: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1]伯颜单独出资设立高山流水文化咨询中心,伯颜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2]个人独资企业安信投资咨询中心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例3]张某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如张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投资人的身份。

考点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

商法表72

考点三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商法表73

【典型真题】2016年7月,张某单独出资100万元,成立星源有限公司,2017年8月,张某又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星海制衣厂,2018年6月,星源有限公司欠刘某货款8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8年回忆版·卷二·单选)

A.星源公司可以和星海制衣厂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B.刘某可以张某为星源公司唯一股东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C.张某在设立星源公司后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D.张某在设立星源公司后不得再投资设立星海制衣厂

解析:本题考查一人公司相关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新的有限公司,法律并未限制,A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58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项错误。

法律并未限制自然人在设立一人公司后,再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D项错误。

正确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