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回购
大道至简
特别提示
本节内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命题重点是对外转让程序、回购条件等。
考点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商法表31
[注意1]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依法转让其享有的公司股权。当事人据此将其持有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并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
(2)当事人之间转让公司的股权后仅发生公司股东的变更而不是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
[注意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股权转让人仅作出股权对外转让的意思表示,未形成包含转让价款、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在内的完整对价,且对外转让的受让方也未确定,则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的“同等条件”可视为未成就。
[注意3]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当事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后,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者被宣告破产,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2)股权因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被宣告破产导致的贬值损失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
[注意4]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合同法》第167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1/5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
(2)主观题案例储备: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
考点二 强制执行与资格继承
商法表32
【典型真题】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28题·单选)
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解析:本题考查股权强制执行程序。
《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A、B选项错误。
C选项正确,有限公司股东具有人合性利益,如果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汪某依然可以是股东。D选项错误,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记载于股东名册时。
正确答案:C
考点三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
商法表33
[注意1]回购请求权 = 投反对票 = “铁公鸡” / 合、分、转 / 修章存续。
[注意2]
(1)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
(2)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主观题案例储备: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6号)。
[注意3]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对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2)非因自身过错未能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虽未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但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其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法院应予支持。
[例]朝霞与焕培系夫妻关系,朝明与朝霞系兄妹关系,朝霞持有达兴有限公司95%的股权,焕培持有4%的股权,朝明持有1%的股权。朝霞将3%股权转给弟弟朝晖,应经过焕培、朝明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