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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道德瑕疵批评
民法学的发展有三大基石:私权神圣、责任自负和契约严守。尽管合同法的工具理性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分配风险的理念没有全面占据道德伦理统治的领域,区分善恶而决定违约责任的有无,仍然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灿烂星空和道德律令这两个令先哲康德敬畏之物尚未过时。[8]而效率违约的核心基础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有将契约仅仅视作当事人谋取经济利益的工具,而忽视契约的道德价值之嫌,这是其广受批评之处。
学者对于效率违约道德批评可谓俯拾即是。比如,效率违约秉持的是“使资源流向更具使用价值的人”手中的结果论,忽略了“契约应当严守”的道德价值、团结和合作价值、鼓励专用性投资的价值以及实现动态效率的价值。[9]如果在侵害权利的情形下,坚持以效率违约原则作为认定责任的标准,有可能颠覆传统的侵权因果关系,“损害责任”的考量被悄悄地替换成了“获利的返还”,导致“继续侵害”的恶果。[10]即使允许卖方在生产成本升高的情形适用效率违约,仍有道德风险的问题:买方可能会夸大其期待价值,而卖方可能会夸大其成本增长的幅度,这都是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障碍。[11]一言以蔽之,效率违约与其他经济学命题一样,将人的复杂动机与需要简单化为可计算的数字,完全抹杀了合同主体之间的共同体关系,在缔约目的非为取得财产利益时,效率违约根本难以满足其需求。[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