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群星闪耀时:50位外国法学家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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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柏拉图(Plato)

公元前427—公元前347

“多彩多姿的六月,绿荫深处,流泉潺潺,为整夜入睡的林木,歌唱催眠之曲。”

寥寥几行诗句,描绘的却是2000多年前人类思想的一座伟大的圣殿——柏拉图学园,而学园的创办者柏拉图也早已被作为人类历史上的一位卓越的思想家而载入史册。

柏拉图,雅典人,出身贵族。“柏拉图”大概是个雅号,古希腊文中的意思是“身体粗壮、结实”[1]。他本名亚里斯托克勒斯(Aristokles)。在古今中外的思想家里,柏拉图可算得上是一位天之骄子:高贵的出身、富裕的家境、堂堂的仪表、健全的体魄,还有强烈的求知欲。20岁那年,柏拉图开始从师于苏格拉底,专研哲学。对苏格拉底这位学识渊博、已经60多岁的老人,柏拉图可谓毕恭毕敬,由衷钦佩。他与那些才华横溢的同学一起,追随着老师走街串巷,惊异而兴奋地听着苏格拉底把雅典的智者“蜇”得自认无知;与此同时,柏拉图也从中学到了许多宝贵知识。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遭受迫害,被判处死刑。由于柏拉图曾设法营救苏格拉底,引起了当政者的注意。为了个人安全,他逃离雅典城,移居麦加拉,并研习了毕达哥拉斯神秘哲学。在此期间,柏拉图开始环游世界,广见博闻,足迹遍及地中海沿岸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西西里岛、西瑞尼、埃及、以色列。[2]12年后,当他回到雅典时,已经成为一位博学多才、胸怀天下的思想圣贤。公元前387年,柏拉图在雅典近郊的阿加德米(Academy)体育场开办了闻名于世的柏拉图学园,开始了他对各类哲学思想的潜心研究。

苏格拉底的博学多才和对知识的探索精神给柏拉图以极深的感染。柏拉图在哲学上为完成苏格拉底对认识论的基本问题——主体与客体矛盾的探索,将毕达哥拉斯“数”的神秘主义与巴门尼德存在论的唯心主义相结合,提出了客观唯心主义理念论。柏拉图的哲学由三部分构成:理念论、回忆说和国家论。它们的有机结合对后世产生了极大影响。“基督教的神学和哲学,至少直迄13世纪为至,始终……是柏拉图式的。”[3]以此为基点,柏拉图系统地发挥了毕达哥拉斯派的基本政治信念和苏格拉底完美的道德精神,推导出以正义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生前曾三次访问西西里岛,意图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即依照他的哲学观念制定国家法制,但均遭失败。然而,柏拉图在学术上的成就弥补了政治上屡次受挫给他带来的不幸。柏拉图一生留下了23篇对话和3件书札,其他以他的名义传下来的作品或是伪作,或是可靠性不大。[4]其中,与法律相关的主要有《曼诺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等。柏拉图的对话总共约150万字,其中最长的是《法律篇》,约30万字。据西方研究柏拉图的专家考证,《法律篇》是柏拉图的晚期作品。柏拉图在74岁高龄才着手写《法律篇》第1卷。[5]整部著作大致反映了古希腊的各项法律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除了法学领域之外,柏拉图还广泛涉猎其他学科,在其追求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的过程中,他几乎没有放过任何一个人类感兴趣的课题。比如世界大同主义、优生学、女性解放、自由恋爱、节育、自由言论、财产、妇女、小孩和公有制度等问题,柏拉图都在其对话录里进行过研究和讨论。在讨论的每个问题背后,他都抱着一个单纯的中心目的,即极想看到公平、正义在地球上实现。他希望有机会看到一个可以代表公平、正义的理想国。在那里,苏格拉底不会被人谋杀,反而有被公众推做国王的可能;在那里,男女双方可以自由恋爱而不受国家干预;在那里,音乐和体育充实着每一个人的心灵;在那里,读书人是全国的精华,而“哲学王”将把智慧应用于治理整个国度。所有这些,集中展现了柏拉图的哲学才华与思想,而它们全记载在了他的哲学名篇《理想国》中,成为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乌托邦。

接下来,让我们循着这位伟大的哲学先导的思想印记,一起来看看他为后世留下的法哲学领域的经典名论吧。

首先,柏拉图讨论了关于道德正义与法律正义的问题。他设想了两个世界的存在:单一真实的理念世界与多样虚幻的模本世界。前者是后者存在的根据。人的灵魂最初存在于理念世界,由于它们所注视到的理念等级、多寡的不同而分别具有了金银铜铁的性质,这便使人分为三种类型。在一个依自然建立起来的理想国中,他们按自己的特点和由此产生的不同分工而居于不同的等级:哲学家——他们是理性者,拥有对理念世界较多的知识,具有智慧的品质,是国家的统治者;勇士——他们有坚强的意志,拥有对模本世界的信念,具有勇敢的品质,是国家的护卫者;生产劳动者——他们没有知识和意见,只有想象,他们是被统治者。

柏拉图认为,不同等级的人应当各司其职、各守其位、互不干扰,只有这样国家才可能产生“正义”的品德,成为正义之国。在谈到“正义”的概念时,柏拉图把“道德正义”解释成个人和国家的最高美德,社会行为的普遍道德标准。他说:“正义是智慧与善,不正义是愚昧和恶。”[6]“正义是心灵的德行,不正义是心灵的邪恶。”[7]当个人的三种品质(欲望、激情和理智)在个体协调运行、秩序井然时,个人就成为正义之人。

柏拉图认为,法律正义是指一种秩序,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和干自己的事情。他从理念论出发,坚信依智慧划分社会等级的道德正义性。他认为,法律所确认的权力和特权的不平等并非不公正,统治者拥有权力,在于他们是全社会最有智慧的成员,因此法律上的这种权力分配恰恰是道德正义的体现。与此同时,他又意识到当法律正义成为强制执行某些特权者所规定的某种特殊道德正义的工具时,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结构。

柏拉图清楚地看到,社会法律形式的多样性及它们与政体性质和立法者自身素质的密切联系,使得每一种法律都要体现自己的正义性相当困难。法律的本质应该是一种善德,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并不必然地体现出一种道德正义。

其次,关于法制论问题,柏拉图着手研究了立法与守法的关系。他认为,法官的职责在于“以心治心”,因此立法者的职责不是去创制法律,而是揭示法的理念,进行教育人的工作。柏拉图认为,法律不仅是引导人们和国家实现正义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平衡社会各集团利益的一种力量。它的道德价值就是对理念世界的法的揭示,它的目的及功能就在于和谐社会各等级之间的秩序与引导公民过一种良善生活。但是,所有这些都基于一个前提:立法者所颁布的法律必须是良法。

另外,柏拉图发挥了苏格拉底的守法思想,对守法给予高度评价。他指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而言,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如果法律能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律我们都应该执行。”[8]公民应该为自己对法律的服从而感到骄傲。

与此同时,柏拉图还指出,一个国家应当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感,以此来克服极端的自由和专制。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而没有权威,那么这个国家必将覆灭。倘若一个国家的法律居于官吏之上并被他们所服从,那么这个国家便得以长治。所以说官吏不仅仅是法律的执行官,同时也是法律的仆人,他们也要像其他人一样严格地遵守法律。

柏拉图相信个人必须作为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而存在,其权利的享有基于国家整体利益的实现,国家利益高于和渗透一切。他在论述正义的品质对于国家良善生活的价值时,事实上是把正义作为国家的抽象特性,个人灵魂的完善则是这种特性的普遍个体化。这样一来,各个社会阶层及其中的每个人都成为国家实现整体目的的一种手段和法律所规范的具体对象。

柏拉图的法律哲学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同时还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在他看来,法律并非主要表现为强制和暴力,而是以整体道德为目的;其功能除了规范作用外,还具有指引和保障作用。

由此不难看出,柏拉图的法律学说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他的许多法律思想被亚里士多德继承和发展,并被后世加以更深、更全面的拓展和研究。可以说,一方面,柏拉图的法律哲学由于自身的人身际遇而表现出充满矛盾的一面;另一方面,他的法律哲学又为人类法治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不可替代的卓越贡献。柏拉图第一次将法律的价值取向明确地设定为一种道德目标,并暗示法律是一种用来控制社会的有效工具,尽管立法原则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距离给法律实现正义带来重重困难,但是这些困难可以通过良法与良吏的结合加以克服。这些思想至今仍在西方法哲学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柏拉图通过《理想国》,为全人类也为自己构筑了一个梦想中的人间天堂,然而他并不满足于仅仅当一个创造梦境的人,他寻找机会,希望可以把自己的哲学理论和设想运用于实践。而这样的机会也终于来了。戴奥尼素二世——叙拉古的国王专函聘请柏拉图去做他的高级行政顾问。然而遗憾的是,戴奥尼素二世这位国王只能当一个国君,却永远不能成为一个哲学家、“哲学王”。当柏拉图向他宣扬政治哲学的时候,国王激烈地反对柏拉图的某些基本观念,并且判了他死刑。幸运的是,柏拉图的朋友极力代为求情,使得国王格外开恩,赦免了其死罪,但把他贱卖为奴隶。这样,柏拉图非但没有将戴奥尼素二世改造成“哲学王”,自己反倒变成了“哲学奴”。

好在买下柏拉图的人不仅热爱知识,而且热衷正义。他释放了柏拉图,并允许他回到了雅典。

回去不久,柏拉图收到了戴奥尼素二世的一封致歉信。这位叙拉古的统治者解释说,整个事件都是一场可怕的误会和错误。他希望柏拉图宽恕他,千万不要从坏处想他。而柏拉图则以轻蔑的口吻回复了他一封信,说:“请你不要为我担心,我整天忙着研究哲学,哪里会有闲情逸致想到阁下你呢?”[9]

从此以后,柏拉图在他的学园里一心一意钻研哲学思想,传授弟子学业,不再过多地理会凡尘俗世。

在他80岁那年,柏拉图应邀参加一位年轻友人的婚宴。在席间小憩的时候,这位疲乏的老人静悄悄地睡着了,睡得平静而香甜,人世间无聊的喧嚣永远都不会再来打扰他了。这位“内圣外王”的哲学家已奉上帝的荣召,到死亡的理想国,享受永久的和平与安息。


[1] [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孙增霖校,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一版译序,第1页。

[2] [美]李杏邨著:《西方圣哲小传》,中国展望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页。

[3] [英]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上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3页。

[4] [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孙增霖校,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一版译序,第2页。

[5] [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孙增霖校,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一版译序,第3页。

[6] [古希腊]柏拉图著:《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6页。

[7] [古希腊]柏拉图著:《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2页。

[8] 吕世伦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论》,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2页。

[9] [美]李杏邨著:《西方圣哲小传》,中国展望出版社1986年版,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