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苏支(Zouche)
1590—1660
被誉为“国际法的第二创始人”的理查德·苏支生于英国威尔特郡的安斯第,其父弗兰西斯·苏支是当地的一个贵族地主。
1607年,苏支有幸进入著名的牛津大学学习,成为新学院(NewCollege)的学生,1609年成为该学院的特待校友,并于1617年获得辩护律师资格。1619年,他获得了民法学博士学位。第二年,他接替了约翰·普顿之位,担任牛津大学民法学教授之职。从那天起,他就一边在牛津大学从事教学工作,一边在伦敦从事法律实践活动。
1622年,苏支结婚,同时辞去特待校友的身份。1623年,他以特待校友的待遇进入瓦德汉学院。1625年,他受命担任圣·阿尔班学校的校长。在1621年和1624年,他两次被选为国会议员,并于1632年成为牛津教区的大法官。此外,他还参加了1629年至1633年的法典化活动。1641年,苏支荣任高等海事法庭的法官。
在内战期间,苏支作为一个同情王室的人受到不少敌视。这使得他不得不屈从于议会派来的视察人员,后者要求对大学进行改革。克伦威尔上台后,苏支因为其保皇色彩而从法官位置上被赶了下来。他生命中剩下的时光是在牛津大学中度过的,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学究的他还是不能获得当权者的欢心。但是,他作为牛津大学的教授还是有出风头的时候。1657年,发生了著名的“邓·潘达里昂·萨(Don Pantaleon Sa)案”给了他一个施展才华的好机会。当时,葡萄牙大使的兄弟邓·潘达里昂·萨犯了谋杀罪,但是英国政府束手无策,不知如何处理。在接受政府的咨询后,苏支举法国国王亨利四世的先例,认为英国对大使的随员有管辖权,拒绝给予邓·潘达里昂·萨以豁免权,并将他判处死刑。苏支因处理该案件而名噪一时。
直到苏支临死之前的几个月,命运女神还没有忘记跟他开个玩笑。流亡在外的查理二世复辟后,长期受到排挤的苏支恢复了在高等海事法庭上的职务,但是仅仅过了一个月他就与世长辞。
由于苏支身处文艺复兴时代,而且精力旺盛,所以他的涉猎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法学,在诗歌、戏剧、思想方面均有所成就。他在法学方面的著作很多,代表作是《法学要义》(ElementaJurisprudentic)。[1]但是,有关国际法的却只有1650年出版的《国际法及法院》一书。此外,还有《封建法》《宗教法》《海事法》《军事法》。[2]他的成名应当归功于《封建法》一书。在这本书里,他使国际法成为一个有机体系,并将战争法调整到国际法这个严密的体系之中。这些著作被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冯·卡尔腾伯恩(Karl Von Karltenbom)称为“最早的真正的国际法教科书”。
有些学者认为苏支是“国际法的第二创始人”,其主要原因是苏支将国际法称为“jus inter genres”(国民之间的法律),而不像以往学者那样称为“jus gentium”(万民法)。这一术语的变更是一大进步。原因在于他所处的17世纪,“主权国家”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在当时的欧洲已经出现了像法兰西、英吉利和西班牙等王权强大的主权国家。而在此之前的中世纪欧洲,封建割据,王权式微,教会又以超国家的形态出现。而唯一作为罗马帝国形式上继承人的德国皇帝也是一个空架子,自身难保。因此,罗马帝国发明的“万民法”这个概念,在其崩溃后的一千年里还可以继续使用,不得不说是人类文明进化史上的悲哀。
文艺复兴以后,唤醒了欧洲人的国家意识,一个个拥有强大王权的国家出现了,它们之间的交往产生了新的法律关系,使得国际法的诞生成为可能。苏支身处这个时代,提出了崭新的概念,开创了全新的近代化国际关系理念,使国际公法作为一门新学科的形成成为可能。因此,称他为“国际法的第二创始人”是毫不过分的。
在苏支的法律著作中,最重要的是他的研究方法,即对于法学全体范围有秩序地进行考察,对于其各部门进行详细的检讨。他将法律区分为权利(Jus)和救济(Judicium)。在解说法律各个部门时,也采用此类方法。在研究国际法时,他将平时法和战争法都分为状态(Status)、领土权(Dominium)、义务(Debitum)、义务违反(Delictum)四个方面。苏支将这个分类作为他研究问题的基本方法。凡是解决问题,必将其一一分成这四个方面,以进行研究。如平时问题可以分成状态(君臣之间的关系及国与国关系的地位)、领土权(占有及取得的方法)、义务(使节、公使、条约及同盟关系)和义务违反四个方面。战争问题也可以分成状态(武力种类和敌人的种类)、领土权(追捕及战后的恢复原状)、义务(军事协定、通行、休战、和平条约及同盟)和义务违反(违反军事协定、战争规则等)。其他问题也都分成这四个方面进行剖析研究。
在国际法的体系安排上,苏支提出了一项改进。他是把平时法和战争法截然分开而以平时法为主的第一个法学家。苏支的国际公法理论主要分为平时国际法和战争国际法两个部分。平时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土主权与国家政策、国籍与住所、公使与外交等几个部分;而战时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战争、海盗与海洋法、中立与战时禁止品等几个部分。应该说,他的国际公法理论体系在那个时代是最全面的,即使置于现代来看仍可以说是比较完整的。
苏支虽然不否认“自然理性”的存在,但是把“同意”说成是国际法的唯一依据。他认为国际法是从国际实践的先例中推论而来的,由习惯和条约而产生国际法的渊源。所以,苏支将国际法描述成“已经被大多数国家接受为符合理性的法”。因此,他被认为是国际公法学早期的实在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
苏支受到了罗马法的深刻影响,这可以从他在法学的研究上看出来。从他的立场、分类及观念中,都可以看到罗马法的痕迹。他习惯性地将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观念运用到国际法上,创设了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其等同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实在是一种不合时宜的移植,是他的一个局限。在他的学说中我们可以时不时地看到罗马法的影子,看到古罗马著名法学家的论述。他曾探讨国际法的古代起源,认为应该是源自罗马法中的万民法及交战法。
同那个时代的很多法学大师一样,苏支的学识渊博,在法学上和文学上都有过人的才能。他的法学理论在其生前和死后都很受学术界的重视。因此,瑞士法官利维埃(Rivier)这样评价他:“他是一位聪明睿智、学富五车、多才多艺的著名法学家,是一部活的潘德克吞法典,他是一位罗马民法学家、封建法学家、国际公法学家,同时还是一位诗人,最为重要的是,他的攻击法这一学科的重要奠基人之一。”[3]英国著名的考古学家安东尼·伍德(AnthonyWood)也曾称赞:“他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艺术家,一位思维缜密的科学家,一位专业的历史学专家;在罗马法的理论和实践方面,他是当时的领军人物。”[4]在西方国际法学界,大家都将苏支当成是国际公法实在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
[1] [英]约翰·麦克唐奈、爱德华·曼森主编:《世界上伟大的法学家》,何勤华、屈文生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89页。
[2] [英]约翰·麦克唐奈、爱德华·曼森主编:《世界上伟大的法学家》,何勤华、屈文生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89页。
[3] [英]约翰·麦克唐奈、爱德华·曼森编:《世界上伟大的法学家》,何勤华、屈文生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07页。
[4] [英]约翰·麦克唐奈、爱德华·曼森编:《世界上伟大的法学家》,何勤华、屈文生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