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培根(Bacon)
1561—1626
弗朗西斯·培根,英国近代著名的哲学家、史学家、文学家和法学家,1561年1月22日出生于英国伦敦的一个与格雷律师学院有着密切联系的贵族世家。
培根的父亲尼古拉·培根毕业于剑桥大学,是伊丽莎白一世女王的大法官、枢密院顾问、首席法律顾问,在英国法律史上也有一定地位。此外,他还是第一个职业律师出身的法官。在1558年至1578年的20年间,老培根担任女王的掌玺大臣。他是一个诚实、幽默、谦虚的人,并坚决反对各种垄断行为。同时,很重要的一点,他还是一个廉洁自律的君子,以至于女王都曾为其清廉的程度而惊叹。其实老培根在政治法律上还是有一些成就的,只是由于他儿子的名气实在太大,所以父亲反而显得默默无闻。
培根的母亲安尼·库克是老培根的第二个妻子。她博学多才,热心于宗教和翻译事业。出身于这样的家庭,对培根后来的成就有很大的影响。同时也正如伊丽莎白女王所预言的那样,这样的家庭出身注定了小培根日后学说的政治立场是为君主专制制度服务的,使得他成为“英国强大君权的代言人”。
早在12岁时,培根就进入剑桥大学三一学院学习。他的导师是很有才气的院长怀特吉夫特博士。在那里,他初步接触了哲学,为其日后在哲学上的成就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剑桥读了三年,培根获得了“精通和勤奋”的赞誉。仅隔三年之后的1576年7月27日,他转入英国四所著名律师学院之一的格雷律师学院学习。
但不久之后,培根便被派往巴黎学习外交,作为驻法国大使的随员达两年之久。这对培根来说是个好机会,他可以考察欧洲大陆国家的政治社会状况。这段经历为他以后写作《欧洲政治考》(Notes on the States of Europe)提供了社会考察、实际调研的机会。在此期间,老培根退休,于1579年2月忽然病逝。惊闻父亲的死讯,培根立即返回英格兰。随后,他返回格雷律师学院继续学习法律。很显然,老培根安排了儿子重返格雷律师学院之事,并打算监督他学习法律及处世方法,以期能继续自己的事业。但是,老培根没能看到这一天便撒手西去。这对培根而言是个极大的损失。年纪轻轻便痛失严父的悉心指导和监督,使得他日后犯下了不可原谅的受贿之罪。
到了1582年6月27日,培根取得律师资格。两年后,他当选为国会议员,并在以后的几次选举中获得连任。在荣任议员之后,年轻气盛的他当即投入社会事务,并于同年向女王提出有前瞻性的要求给予新教徒和天主教徒同等地位的建议,从而触犯了女王,导致他在都铎王朝时期一直不受重用。1586年,培根有幸成为格雷律师学院的荣誉讲师,并于第二年被选为助理讲师。在接下来的岁月里,他作为一名认真勤奋的律师活跃在律师界。
1589年培根荣任格雷律师学院的学监,并在日后担任了该学院的司库要职。第二年,他的好运又来了,出任女王的特别顾问。自负的培根并不满足于此,他要在政治上发挥自己的才能。经济上一直处于负债地位的他,需要高官厚禄来维持自己庞大的经济支出。因为培根天性豪爽,喜欢奢靡的生活,而其父清廉又早死,使他没有一个坚强的经济后盾。在此期间,他投靠当时红极一时的女王宠臣艾塞克斯伯爵,二人成为莫逆之交。但是由于政见不和、派系争斗、过于自负及招人嫉妒等种种原因,在都铎王朝时代,他在仕途上一直不是很得志。在这一阶段,他只能在律师这个行业中施展才华。但在他此时的心目中,法律实践并不比法学教育更重要。因此,他开始潜心学术,并小有成就,在1597年完成了颇有价值的《法律箴言录》(Maxims of the Law)。
1603年,伊丽莎白女王去世,都铎王朝寿终正寝。她的侄子苏格兰国王詹姆士六世继承王位,称为英格兰的詹姆士一世,开始了斯图亚特王朝在英国的统治。这对培根的官场生活来说不啻是个好消息,因为这下子他就可以不再面对一直不欣赏他的伊丽莎白女王及其宠臣。虽然说他曾经得罪过詹姆士一世,但不管如何,这还是一个很好的重新洗牌机会。因此,他重新燃起从政的欲望,并四处奔走,给政要们写信,甚至直接写信给国王,写书送给他,并极力为国王个人及其统治歌功颂德,以期得到重用。
功夫不负有心人,培根的各种努力得到了丰厚的回报。他开始青云直上,前途一片光明。1607年,他被任命为副检察长,到了1613年,如愿以偿地扶正,成为检察长。在此后不久,他与爱德华·科克大法官发生冲突。在对一名教士被指控为叛逆犯的程序上,他们的争论发展到白热化的程度,并进一步发展成普通法和衡平法哪个效力优先的冲突。培根站在国王的立场上,为王权的扩张立下了汗马功劳。最后,在1616年,科克因为拒绝接受“关于解决法院之间管辖权问题属于国王职权”的决定而被解除职务。
与科克的惨境相反,培根这段时间似乎一切都很顺利。他在1617年后荣任掌玺大臣,这个职位他父亲当年也担任过。一年之后,也就是1618年,他出任英格兰的大法官。此时的命运女神好像十分垂青于他,在等级上,培根于1618年被封为维鲁兰男爵,并于1620年被册封为圣·阿尔本斯子爵。
当然,这一切的获得需要以培根为国王提供加倍的服务为基础。培根深知这一点,他努力为国王工作,为国王的专制统治效力。由于詹姆士一世来自没有议会民主传统的苏格兰,因此他的统治不受新兴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喜欢。而培根的所作所为就成为他们的眼中钉、肉中刺。他们还没有胆量和力量与国王进行全面的较量,所以就挑中培根作为靶子,以此间接地打击国王的势力。
在1621年召开的国会上,议员将多年的积怨发泄到培根身上,他被指控在案件审理中收受诉讼当事人的贿赂。这种状况在当时的司法界是一种普遍且长期存在的现象,而国会却据此对他进行弹劾。可见在当时,培根除此之外并无大错。而国会偏偏拿其开刀则表明了他是一个坚定的维护王权者。尽管培根一直极力申辩并四处活动,而且詹姆士一世也亲自到国会为他求情,但是所有的努力都不能缓解议员的满腔怒火。最终,在1621年5月3日,国会通过了对他的判决。培根被判罚金4万英镑,监禁于伦敦塔,永远不得担任官职,永远不得担任国会议员。所幸的是,国王立即赦免了他的监禁,并豁免了他应缴的罚金。经历了这个巨大的挫折后,培根不得不永远退出官场。但是,从长久来看,这反而是件好事。因为,培根可以从此集中精力进行学术研究,这为他日后的写作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培根是一个多产的思想家。他在文学、史学、哲学及法学上都有所创见。他的文学名著有《论说文集》(Essays),于1597年出版,后又多次修订重版,是关于探讨人生问题的哲理书,思想深邃、文笔优美。《学术的进展》(Advancement of Learning)是一本关于知识论方面的著作,在欧洲学术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中关于科学的分类及由此建立的科学体系的新结构,提供了当时人们不曾设想过的科学知识的全图。17世纪英国皇家学会的建立、18世纪百科全书的编纂都从中受到巨大的激励和启迪。《新工具》(Organum)一书以概括的、简洁的结论式的箴言体裁来表达培根的哲学思想。在历史学方面,培根的名著有《亨利七世的历史》(History of Henry the Seventh),通过对英国都铎王朝的开创者亨利七世时代的研究,探讨当时的王权强盛与国力强盛的关系及其他政治社会关系。他的法律著作不少,主要有《论增加》(De Augmentis Scientianum)、《法律箴言录》、《法律的使用》(Use of the Law)及《英格兰法和苏格兰法律提要》(Digest of the Law of England and Scotland)等。
培根在英国法律史上的地位,除了他的法学著作外,更重要的是来自他在各方面的法律实践,多年的律师和法官生涯使得他能够将理论结合实践。而作为“王权至上”理论的有力鼓吹者,使他于1615年与崇尚民权的科克大法官在争论中作为交战双方的主将正面交锋。
当时,科克任普通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按照科克的观点,普通法在英国具有最高的效力,国王应当遵守普通法,而没有权力修订或限制普通法,即“国王在法律之下”;依据这样的逻辑,法官除了服从普通法之外,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约束及控制,他们是普通法的唯一阐述者。而詹姆士一世的观点是“君权神授”及“君权至上”,国王在法律之上,任何官员和臣民都应当服从国王的命令。因此,二者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此时,培根站在国王的立场上,对科克进行批驳,为国王辩护。他还为詹姆士一世出谋划策,使科克被调离普通法院,改任王室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为国王压服不逊的普通法院体系出了大力。由于科克仍然不屈服,他最终被免职。
培根在论战中及日后的言论中都表现出浓厚的保皇色彩。他认为国王的“绝对权力”应当支配法院,即“国王在法律之上”。他提出了“绝对权力”的概念,在事实上为詹姆士一世扩张君权的言行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首先,培根认为“绝对权力”这个概念并不是他发明的,而是自古就有,早在15世纪的《法律年鉴》中就已经出现。他列举了1469年《法律年鉴》中大法官的一段关于“绝对权力”的阐述。这样,他就为“君权至上”的理论找到了历史依据。其次,他故意转换“绝对权力”的内涵。将《法律年鉴》中的本来只是法律救济程序概念的“绝对权力”偷换成政治概念,以便为当时的政治斗争服务。在培根的眼里,“绝对权力”已经是一个强调国王的权力不受限制,国王在法律之上的依据。总之,在培根看来,“绝对权力”是存在的,并且只是国王的绝对权力而不是法律的绝对权力,更不是国会和人民的绝对权力。这场争论以王权的胜利为结局,这场争论在英国法制史上有两个重要的结果。
其一是确立了衡平法院判决的效力优于普通法院判决的原则。由于国王在斗争中支持其一手扶持起来的衡平法院,以对抗离心力渐强的普通法院,衡平法院大获全胜。国王最终裁决:“在今后的案件中,如果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规则发生冲突,衡平法优先。但是,衡平法必须尽可能地遵循普通法规则,只有在普通法未能提供足够的救济时,衡平法才能干预普通法。”这实在是争议刚刚开始时没有意识到的一个结果(正如美国1803年马歇尔大法官所判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无意中在实践意义上完善了美国的“三权分立”原则一样),是历史无意之作,却对后来几百年的英国法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其二是王权和民权两种互不相容的力量进行了一次面对面的大论辩。在以往,英国也有不少关于“君权至上”和“民权至上”的著作与言论,有的还很有分量。但可惜的是,双方没有进行正面大交战,只是各自阐述而已。而这次争论,双方主要人物培根和科克出场激烈论战。在理论上,保皇力量和民权力量彻底决裂了。可以说,这是20多年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斗争双方在法律思想上的一次初步交锋(也可以说是一次演习)。争论的结局使资产阶级进步学者逐渐意识到国王要的是绝对专制统治,而和平斗争是没有用的,从而萌生了放弃和平斗争转而从事暴力革命的想法。这不啻是一次使资产阶级头脑清醒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