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市民法大全》的总法典模式在东方、西方和其他地区的流播
一、东欧
在欧洲东部,即拜占庭帝国,优士丁尼法典编纂的成果一直被作为该帝国自己的法律保持效力。但由于这一帝国属于希腊文化区,基本上都用拉丁文写成的《市民法大全》给它的学习和适用造成了困难。为了帮助学生克服这种困难,教授们不得不分两个阶段进行自己的工作:第一,他们口授拉丁语课文的希腊语意译本,这一阶段被称之为“指南”;第二,从语言和法律的角度评论拉丁文的课文本身,这一阶段被称之为“释义”,这一过程兼有使这些课文符合当时的社会实际的作用。在这些“释义”的过程中进行的创新,逐渐使拜占庭法获得了自己的性质。最终表现为由巴西尔一世(867—886)开始着手,由其儿子智者利奥六世(886—912)完成的《巴西尔法律全书》。以今天的眼光看,它的制定是所谓的重订法典。它分为60卷,各卷的基本内容有如下列:
第一部分是跨法律部门的基本规定,包括第1—6卷。第二部分是关于民事诉讼法和民法的规定,包括第7—52卷。第三部分是海商法,包括第53卷。第四部分是行政法,包括第54—59卷。第五部分是刑法,包括第60卷。[19]
如果读者熟悉《学说汇纂》和《法典》的编目,可以发现《巴西尔法律全书》与它们的相似之处。如果前两者是总法典,那么后者也是如此。可以得出的唯一结论是,在经过了300多年的岁月后,优士丁尼的总法典模式在东方得到了保留,拜占庭人从未从结构的角度考虑改进这一模式。
二、西欧与拉美
(一)西班牙
该国于1265年完成,于1348年由阿尔卡拉敕令赋予法律效力的《七章律》也是一部总法典。其基本结构为:第一章,“习惯、宗教和教会法”;第二章,“国王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审判与民事诉讼”;第四章,“婚姻与人”;第五章,“买卖、赠与、保证和借贷”;第六章,“继承法”;第七章,“刑法”。这七章中每章的调整范围都相当于一个部门法,但立法者没有把它们分为七个法典,而是收罗在一个法典中,这表明当时的立法技术尚未进化到部门法典阶段。这样的总法典由此具有民刑不分、公私合一的不足。
(二)普鲁士
1779年起草、1789—1792年公布、1794年生效的1.9万多条的《为普鲁士国家制定的普通邦法》(Allgemeines Landrecht für die preussischen Staaten)是总法典思路的继承者,该法典的公布规则宣称:“全部法律将按照一定的条理层次,用民族语言来制定。”[20]因此,它打算收集的是“全部法律”,而不是作为一个法律门类的“民法”。事实上,“这部法典包罗了一切法律,刑法、公法、商法和私法。”[21]该法典的核心起草者是舒瓦兹(Karl Gottlieb Schwarz,1746—1796),他于1763—1764年在达尔耶斯的学校学习,受到其总法典思想的影响。达尔耶斯(Joachim Georg Darjes,1714—1791)是沃尔夫的弟子,写作了《经重整的法的大全》(Corpus juris reconcinnatum),从这一标题就可以看出他受到了莱布尼兹的影响,因为后者于1668年发表了《以理性改正的法的大全》(Ratio corporis iuris reconcinnandi)。在1748年出版的《罗马法—日耳曼法理学阶梯》(Institutiones Jurisprudentiae Romano-Germanica)中,他提出了德国的总法典的草案。[22]就这样,他的总法典思想通过其弟子的实务活动变成了立法成果。
由于普鲁士邦法打算用民族语言来制定,因此,这一法典名称中的“邦法”(Landrecht),是对法律之整体意义上的“市民法”的意译。如果普鲁士是一个国家而不是一个“邦”,那么该词就应该译作“国法”,因为德文中的Land就是“国家”的意思。[23]意大利人把Landrecht翻译成“地域法”(ordinamento territoriale)[24],表达了与我相近的认识。德国人之所以不像奥地利人那样直接引进外来语,把Ius civile翻译成Zivil Recht,而是用自己的民族语言Bürgerliche Recht表示它,是因为这个民族排斥外来语的态度。据报道,德国统一后,曾实行国语纯化运动,悬赏征集各种民族词汇取代德语中的外来语。例如,为觅一词取代Zigarre(烟草),有400人应召,提出替代词200多条,以Ranchroll一词当选。[25]尽管此事发生在《普鲁士普通邦法》之后,但它仍能说明德意志民族的民族自觉性,可作为他们为何不把自己的法典叫作普鲁士市民法,而叫作普鲁士国法的证据。当然,在一定的意义上,市民法就是国法。
(三)意大利
1819年,两西西里的波旁(Borbone)王国废除了拿破仑统治意大利时带来的法国诸法典,代之以一部共有5个部分的新法典,它们是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商法。[26]这是以总法典取代部门法典的倒退。
(四)哥斯达黎加
这个国家于1841年颁布了一部法典,由于它包括了民法、刑法以及诉讼程序等多方面的内容,后来被称为“总法典”,它一直适用到1888年1月18日该国部门法性质的民法典开始实施为止。[27]1841年,已是部门法性质的《法国民法典》颁布37年后,哥斯达黎加的总法典的制定证明这时部门法思想尚未取得一统天下的地位,存在一个部门法思想与总法典思想进行拉锯战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