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蒸汽机、发电机、计算机带动了三代工业革命,催化并深化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促进了世界繁荣与共同发展。而随着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的研究和应用,人们在期待人类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到来。正如英国作家查尔斯·狄更斯在《双城记》中对工业革命后的时代所做的描述:“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自2016年以来,美国扛起贸易保护主义的大旗,并通过加强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的权力,进一步加强对我国企业在美国投资的审查,从而使我国企业赴美投资和收购屡屡受挫;自2009年欧债危机后,西方一直没有找到新的经济增长动力;而全世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疲软的环境下,表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尤其是中国数字经济持续发展[1],成为驱动中国经济增长的核心关键力量。尽管2020年暴发的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等让全球化遭遇了进一步压力,但全球化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其趋势不可逆转,可以预见,在后疫情时代,全球化的进程不仅会继续,更会进入新的、更好的阶段,甚至可能在中国的引领下进入全球数字化时代,而企业间的跨国并购会继续成为这新一轮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量和实现载体。
本书认为,贯穿于跨国并购所得课税问题的一条基本线路是不同税收主体间在利益关系上的冲突与协调。具体表现为有关国际性双重征税的税收利益冲突以及有关国际避税的利益冲突。这些利益冲突,从经济学角度看,无论是在一国还是跨国范围内,既可能对跨国并购资本的自由流动乃至并购资源的合理配置带来损害,又可能造成各国税法本身施行成本的徒增,从而有违效率原则;从法学角度看,则会导致不同主体间利益关系的扭曲和失衡,从而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对这些利益冲突进行合理、有效的协调,成为经济全球化下一国跨国并购税制实现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正是本书探讨跨国并购中所得课税法律问题的基本假设。相应地,本书研究之目的在于,以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为基本价值基准,探讨如何在尊重税收主权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应对与我国跨国并购所得课税制度相关的各种利益冲突。
为此,本书从跨国并购的概念入手,对跨国并购在税法上的类别进行界定,确定了本书的研究范围。立足于经济全球化这一大背景,通过分析各国税收利益冲突在跨国并购所得课税中的体现,得出各国跨国并购的迅猛发展得益于经济全球化,而公平、有效率的跨国并购税制是全球并购市场自由、正常发展的重要保障机制。跨国并购所得课税存在国家、国际两个层次的税法规则,立基于税收利益平衡理论分析框架,本书详细分析了跨国并购的具体课税规则对并购交易主体的税收待遇、对不同跨国并购交易类型以及对并购法域主体的影响。在此基础之上,集中讨论如下两个税收利益冲突问题:一是法域主体间的税收利益冲突所导致的跨国并购中的双重征税问题,尤其是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尽管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及联合国(UN)税收协定范本在解决法律性双重征税问题上的措施已日臻完善,但将经济性双重征税扔给各国国内法解决的做法实际上减损了协定范本在协调分配税收管辖权中所发挥的作用。对此,本书从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国内法两个层面,考察相关国家国内法及相关税收协定中就跨国并购中的经济性双重征税所采取的解决措施,这些国际法及国内法的相关解决措施为协调缔约国税收利益,建立中性、公平的跨国并购税制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二是法域主体与跨国并购交易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为跨国并购融资避税问题。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跨国并购当事主体会将最大化并购收益与最小化并购成本作为开展并购活动的唯一追求目标,此为跨国并购融资避税动因之一。跨国并购融资避税动因之二为各国税法的免税、减税以及延期纳税等种种税收优惠措施,以及各国并购课税规则的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都为跨国并购主体的避税行为提供了便利途径。而全球化的外部经济环境在客观上也为跨国并购主体实施跨国避税提供了更加肥沃的土壤。随着跨国投资的规模和频率不断提高,国际避税形态可谓层出不穷、“花样翻新”。本书着重分析跨国并购融资中的资本弱化避税和滥用税收协定避税,从避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和对并购涉及的各方主体的影响,到各个税收主权国家所采取的各种规制措施。提出各国采取什么样的避税规制方法取决于这些国家对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后果的看法,立法之终极目的都在于阻止跨国投资人实施跨国避税活动,以维护本国税收管辖权。但制定反避税规则的国家越多,税收协定的正常适用越可能受到制约,发生国际双重征税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在跨国并购的反避税领域,也要求各国的税收规则进行国际协调。
最后,本书将着眼点落在中国跨国并购税制,继续秉持利益平衡理念,沿着我国并购税制的历史发展脉络,比较、探究我国国内法现行并购课税规则以及税收协定相关规则之于经济全球化的适应性问题,通过研究试图依次回答以下三个层次的问题:(1)利益平衡视角下,什么是全球化下跨国并购课税中存在的问题?(2)为什么要在利益平衡的视角下解决跨国并购课税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解决的措施是什么?(3)站在利益平衡视角下,中国应如何从税收法律及政策层面上回应上述问题?
[1]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最新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19年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达到35.8万亿元,数字经济占GDP 的比重达到36.2%,而2005年这一比例仅为14.2%,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2007/t20200702_28553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