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决定、命令、布告类
37.逮捕决定书(自行决定逮捕用)
第一联
×××人民法院
逮捕决定书(审批联)
(自行决定逮捕用)
( )……刑……号
第二联
×××人民法院
逮捕决定书
( )……刑……号
本院正在审理的被告人 ,有证据证明犯有 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逮捕,请予执行。
此致
公安局
(院印)
年 月 日
附:被逮捕人情况
第三联
×××人民法院
逮捕决定书(回执)
(××××)……刑……号
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 ) 刑字第 号逮捕决定书,我局已于 年 月 日将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逮捕,现羁押在 。
(公章)
年 月 日
本联由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而尚未逮捕的被告人,决定予以逮捕时使用。
二、本样式系填充式,但应当由专人慎重保管使用。填用时须经院长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