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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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定、命令、布告类

37.逮捕决定书(自行决定逮捕用)

第一联

×××人民法院

逮捕决定书(审批联)

(自行决定逮捕用)

(  )……刑……号

第二联

×××人民法院

逮捕决定书

(  )……刑……号

本院正在审理的被告人  ,有证据证明犯有  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逮捕,请予执行。

此致

公安局

(院印)

年  月  日

附:被逮捕人情况

第三联

×××人民法院

逮捕决定书(回执)

(××××)……刑……号

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  ) 刑字第 号逮捕决定书,我局已于  年  月  日将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逮捕,现羁押在  。

(公章)

年  月  日

本联由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而尚未逮捕的被告人,决定予以逮捕时使用。

二、本样式系填充式,但应当由专人慎重保管使用。填用时须经院长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