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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刑事裁定书(中止审理用)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中止审理用)
(××××)……刑……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检×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写明需要中止审理的原因)。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因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脱逃,或者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决定中止案件审理时使用。
二、对于自诉案件、二审刑事案件或者再审案件需要中止审理的,可以参阅本样式拟制。
三、本裁定书的案号应当根据不同审级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第三百一十四条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
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第三百三十二条 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对被告人依法决定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