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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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刑事裁定书(核准或者不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用)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核准或者不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用)

(××××)刑核×××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罪,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具体刑罚)。控辩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理由)。

经复核查明,……(写明经复核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无在法定刑以下处罚的特殊情况)。

本院认为,……(阐明本院核准或者不核准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表述为:

“核准×××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以被告人×××犯××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具体刑罚)的刑事判决。”

第二,不予核准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以被告人×××犯××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具体刑罚)的刑事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制订,供最高人民法院对报请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时使用。

二、本样式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后,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情形设计的。对于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后,报请复核的案件,应当作如下改动:

(一)首部。原公诉机关项,应当按照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不同情形,分别改写为“原抗诉机关”或者“原审上诉人”;在案件由,来项内,应当将“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句,改写为一审判决后上诉、抗诉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情况。有关法院的称谓亦应作相应的改动。

(二)事实部分。应当相应增写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或者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刑罚予以改判的事实、情节和证据。

(三)裁判结果。应当相应增写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或者对原判予以改判的文书名称和案号。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制作结案报告,连同应报送的卷宗、证据等材料,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的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仍应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高、中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刑罚并上报复核的案件进行复核后,不同意原判,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时,可以按照本样式制作刑事裁定书,并对有关部分的内容和写法作相应改动。

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裁定维持的,裁判文书尾部的写法请参阅样式1、11、13的说明。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12月26日)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第四百一十四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审;

(二)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四百一十七条 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