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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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要回提前支付的定金吗?

一些购房者在正式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往往会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认购书,约定购买房地产开发商的一套房屋,有时还会交付一定的定金,并且约定一定的期限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如果到最后双方没有签订购房合同,那么购房者支付的定金该如何处理呢?可以要回吗?

定金是合同的保证金,如果是给付方违约,那么其不能要回定金;如果是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接受方必须双倍返还定金。购房者交付的定金是为了签订购房合同而支付的保证金,对于该定金的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由此可见,在购房者支付一定的定金之后,如果是房屋出卖人的原因,使得购房合同不能签订,那么出卖人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是购房者的原因,如没有正当理由而反悔,不想买该房屋了,这个时候定金归出卖人所有,购房者无权要回。当然,如果不是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得购房合同不能签订,那么出卖人应该返还定金。所以,购房者在买房前一定要慎重,尤其是支付定金前要考虑清楚,以免损失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