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该怎么处理?
◆ 案例分析
2020年4月,交警小刘在某市区某十字路口执勤,中午12点左右,小刘听到一声巨响,他和同事小杨闻声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在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展开了对小轿车司机的抢救工作。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可以确定,小轿车违规转弯抢道,致使正常行驶的油罐车发生倾覆,将小轿车车身砸毁,小轿车车主应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后小轿车车主经抢救无效死亡,车主的妻子方女士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表示不服,聚集了30多个亲友把交警支队大门口堵住,导致当天交警支队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对于这种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交警支队该如何处理?
根据《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不满意都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这是在根本法层面上对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保证。但是,公民监督权的行使不是毫无限制的,《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时,不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否则就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会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本案中,方女士等人阻碍交警执法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此,交警支队可以将方女士等人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深度解析
保障公共场所、机关单位的正常活动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以及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等行为会扰乱有关单位工作的正常进行,给国家、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在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形下,法律会对相关人员施以必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