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通过贿赂选民当选人大代表选举的,其当选是否有效?
◆ 案例分析
林某是某市土生土长的居民,经过自己不懈的努力奋斗,现在已经是该市一家大型房地产企业的董事长了。但是林某常常感叹无论事业多么成功,自己仍然只是个平民百姓,只有当官才能光宗耀祖,才能被别人看得起。恰好今年与林某同村的吴某随儿子一家迁往南方居住,吴某作为乡人大代表的资格也因此而自行终止。经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在吴某居住的村子进行乡人大代表的补选工作。此时,林某感到实现自己多年政治愿望的机会来了,但是由于他常年在外忙业务,对村子里的事情几乎不闻不问,因此他担心自己竞争不过另一名多年来一直服务于村里的候选人。此时,林某的秘书向林某建议可以给每位村民一定的钱财,那么林某的当选便不再困难了。虽然感觉这种做法不妥,但是为了实现自己长期以来的愿望,林某最终还是妥协了,通过贿赂选民顺利地当选了乡人大代表。村民郑某不愿意接受林某的贿赂,并且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实名向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进行了举报。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十分重视,积极展开调查,最终认定林某贿选的事实成立。请问:通过贿赂选民当选人大代表选举的,其当选是否有效?
根据《选举法》第58条的规定可知,为保障选民或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述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人大代表应当是按照法定程序,由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产生的。一旦发生贿赂选民的事实,那么该人大代表的当选就不能代表最广大选民的意愿与利益,同时也严重触犯了我国的相关法律。在本案中,林某为了实现自己的愿望而参加乡人大代表的补选选举,通过贿赂选民的方式达到了当选的目的,严重妨害了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关于公正选举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据林某违法情节的轻重,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十八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深度解析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对于代表的选举,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由法定的程序进行。为了充分保护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保障人大代表的产生是选民真实意愿的结果,法律规定对于通过贿赂、暴力威胁以及其他妨害选民自由行使权利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规定通过不正当方式当选人大代表的,其当选无效。这是法律充分保障选民权益,维护国家制度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