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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大代表被罢免的,其在人大的相应职务还存在吗?

◆ 案例分析

肖某系某大学校长,因在担任大学校长期间,存在严重失职,给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投票表决,罢免了肖某市人大代表的职务,肖某法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也被撤销。请问:人大代表被罢免的,其在人大的相应职务是否还存在?

罢免,即选民或选民代表机关撤销所选出人员的代表职务。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产生方式有两种:一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二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拥有人大代表的资格,是在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担任相应职务的前提条件。所以《选举法》规定,一旦某人人大代表的资格不存在了,其相应的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或者专门委员会的职务也就被撤销。本案中,市人大常委会罢免肖某人大代表的职务,也就意味着肖某作为人大代表的资格不存在了。因此,肖某法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被撤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十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十二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第五十三条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深度解析

人大代表职务被罢免,不同于代表资格被终止:其一,权限不同。罢免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职务,属于下一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限;终止代表资格则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的权限。其二,程序不同。《选举法》第50条至第54条对罢免代表职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且一旦代表职务被罢免,就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9条所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法定情形。其三,代表职务与代表资格是可以分离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如代表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8条所列两种情形的,就要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但这个时候其代表资格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