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律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单位继续工作的情况是如何认定的?
◆ 案例分析
小唐大学毕业后先找了一家公司做销售助理,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小唐的真实想法是一方面利用这三年积累工作经验,另一方面找到和自己专业对口的工作。今年年初,小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但没有续签。小唐一边找新的工作,一边继续每天按时在公司工作,但又非常担心公司会随时让自己走人。那么,小唐的担心有道理吗?法律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合同终止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为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也就是说,劳动关系双方对合同到期与否不存在任何异议,一切照旧,则认定为双方默认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案中,小唐尽管与公司没有续约,但并未提出劳动合同终止异议,依法应视为双方续约。如果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小唐。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深度解析
实践中存在很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但双方仍对此劳动关系默认的情况,对此,我国法律是予以保护的。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履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单位接受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一方要求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