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律知识学习手册(实用导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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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人丧失继承权后,其子女还能代位继承遗产吗?

◆ 案例分析

刘某觉得自己的父母对哥哥偏爱,所以一直对父母怀恨在心。眼看父母年事已高,刘某又不想赡养老人,于是就把二老带到偏远的地方后离开。后刘某的哥哥找到二老并报案,认定刘某对二老的行为属于遗弃行为。刘某因此获罪,后刘某出狱后因癌症死亡。这时作为刘某的儿子小刘,在爷爷奶奶去世之后是否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呢?

刘某的儿子小刘不享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该被代位继承人因为某些行为丧失了继承权的话,就不能发生代位继承。例如,祖父去世后留下的遗产本应该由父亲继承,如果父亲先于祖父去世了,则由父亲的子女代替父亲行使继承权。但是,如果父亲生前已经丧失了继承权,其子女就不能代位继承了。刘某生前遗弃父母的行为导致其丧失继承权。若其父母未表示宽宥,则在其死亡时仍然处于丧失继承权的状态。此时,刘某的子女不能代位继承,即刘某的儿子小刘不能再代位继承遗产了。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深度解析

代位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而这其中还有一个隐含的前提条件,即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如果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那么其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无法承继该项权利,其也就无法以继承的方式代位继承遗产。但是,如果被继承人设立遗嘱或者将财产赠与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