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律知识学习手册(实用导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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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父母去世,成年兄、姐对弟、妹有无扶养义务?

◆ 案例分析

一日凌晨,小敏的父母驾驶货车到县城进货,由于天黑路险,小敏的父亲刹车不及时导致车冲向了山脚,小敏父母当场死亡。小敏难以承受失去双亲的痛苦,觉得自己失去了依靠。面对突如其来的事故,已经成家立业的姐姐小红成了小敏唯一的亲人,小红认为自己要照顾好小敏的生活。但是,小红的丈夫认为小红已经嫁人,没有义务照顾其妹妹。那么,小红有没有扶养小敏的义务呢?

对于还未成年的小敏来说,父母作为她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监管和保护的法定义务。但是,父母去世了,不能履行对她的监护义务了。那么,小敏唯一的姐姐应该承担对小敏的监护义务吗?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兄、姐扶养未成年弟、妹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兄、姐有负担能力;(2)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3)弟、妹必须是未成年人。相应地,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本案中,因为小敏除姐姐外没有其他近亲属,并且姐姐已经成年且成家立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扶养资格,因此小敏的姐姐理所当然作为小敏的法定监护人,承担对小敏的扶养义务。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深度解析

兄、姐扶养弟、妹不是必然发生的法定义务,而是有条件的。简言之,就是应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不能尽其抚养义务时,由有能力的兄、姐来承担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是第二顺序的,具有递补性质。但兄弟姐妹间一旦形成扶养义务,那么该义务就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