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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夫妻共同出资,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

◆ 案例分析

静静6岁时,父母买了一套房子,并将房主的名字登记为静静。四年后,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闹起了离婚。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出现了争执,对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这套房产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静静父母出现了分歧。那么,离婚时,父母可以分割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吗?

这套房产不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静静父母给静静买房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完成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赠与人便不可撤销赠与。在本案中,父母为静静买的房产,其所有权已转移并归属于静静。如果父母离婚时,子女未成年,则由子女的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安全。如果父母离婚时,子女已成年,则子女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身份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深度解析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即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无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可取得赠与的财产。(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5)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6)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