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手册(实用导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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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有哪些?

◆ 案例分析

有一家新开的餐厅,经市卫生部门检查,卫生不达标。卫生部门要求餐厅停业整顿,卫生通过检查达标后方可正常营业。但是,该餐厅对卫生部门作出的处理不予理会,照常营业。卫生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该市卫生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呢?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从行政许可的概念可以看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被申请人是行政机关,也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是行政机关。本案中,该市卫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被申请人是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不符合行政许可的构成要件。因此,卫生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不属于申请行政许可的范畴,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也不是行政许可行为,而是一种司法行为。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深度解析

行政许可包括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依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行为,二是经行政机关依法审查的行政行为,三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它的基本性质是对特定活动进行事前控制的一种管理手段,而非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