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赔偿能力的未成年人致使他人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重现
肖某今年15岁,是一个非常有经济头脑的高中生。从上初中起,肖某就开始用自己的零花钱创业,利用节假日在小区内卖一些日常生活小用品。大家都觉得肖某是个有想法的小伙子,便力所能及地支持他的生意。慢慢地,肖某总结出小区业主的基本需求,卖的东西越来越受大家青睐,生意也越做越好。几年来,肖某的经营给他带来了不少的收入。
某日,肖某骑车去上学,由于怕迟到,肖某骑车速度有点快,当看到红灯时刹车已经晚了,撞倒了过马路的小孩张某,导致张某胳膊骨折,腿部擦破了皮。肖某带张某到医院进行了治疗,花去医疗费1000元。张某家人要求肖某父母支付医疗费,但肖某父母说肖某有经济能力,让肖某自己解决问题。
本案中,肖某是有经济能力的未成年人,那么张某的赔偿应由谁支付?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未成年人骑车导致他人受伤,他人的医疗费是由未成年人自己承担还是由其父母承担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的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同时,根据该法第18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肖某虽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有赔偿能力,应当自行赔偿张某的损失。肖某通过做生意积累了一定的财产,足以支付张某的医疗费用。因此,肖某应该用自己的钱支付张某的医疗费用1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