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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最大的吗?
案例重现
老刘育有一子一女,受重男轻女的思想影响,他以前一直偏爱儿子,有什么好的都给儿子留着。老刘老伴去世得早,他的身体不太好,儿子不务正业,对他撒手不管,平时主要是女儿照顾他。老刘感念于女儿的孝顺,便立下一纸遗嘱,表明自己的房产由儿子和女儿共同继承,并进行了公证。两年后,老刘的身体越来越差,他看着没有依靠的儿子,担心自己死后儿子没有归处,便悄悄修改了遗嘱,将房产全部留给儿子一人继承。老刘去世后,女儿以第一份遗嘱已经经过公证,具有优先效力为由,要求继承老刘一半的房产。请问,公证遗嘱是否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老刘修改后的遗嘱是否有效呢?
法官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立遗嘱,并可以前往公证机关对遗嘱进行公证。在过去的法律规定中,由于公证遗嘱得到了国家机关的确认,因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在遗嘱进行公证后,遗嘱人的想法随时都会变化,难免会发生遗嘱已经修改但还未来得及公证的情况。遗嘱应当是遗嘱人最真实意愿的体现,其修改后的遗嘱也应当得到尊重。因此,《民法典》中对遗嘱效力问题作出了相应修改。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的规定,遗嘱人在立下遗嘱后,是可以撤回或者变更遗嘱的,而当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在《民法典》的规定中,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优先的法律效力,遗嘱人订立的最后一份遗嘱才是效力最高的。在上面的案例中,虽然老刘订立的第一份遗嘱经过了公证,但他修改后的遗嘱具有更优先的法律效力,在继承时应当以修改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