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丈夫在婚内所欠的债务,妻子有义务帮忙偿还吗?
案例重现
陈某与庞某经人介绍认识,在恋爱一年后,两人领证结婚,之后生育一女庞小某。三口之家其乐融融,过得非常幸福。但是2021年3月开始,陈某就发现丈夫有些反常,回家很晚,她每次询问原因,庞某都非常不耐烦。2021年7月,陈某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称自己是庞某的好朋友宋某,庞某在与宋某等人赌博时欠宋某8万元赌债,现在联系不上庞某,只能向陈某索要。陈某挂掉电话后,随即联系丈夫庞某,庞某这才向陈某说出实情,承认自己确实在外赌博,欠了宋某8万元赌债。陈某听后非常气愤,告诉庞某“自己欠的债自己还,我没有钱帮你清偿赌债”。那么,庞某在婚内所欠的债务,妻子有义务帮忙偿还吗?
法官点评
夫妻一方在婚内举债,另一方是否负有偿还义务需视情况而定。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内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除非借款一方明确表示其是以个人名义借款,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并由其独自偿还,债权人对此表示同意的,那么另一方就不用对该笔债务承担偿还义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借款方与其配偶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借款方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4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中庞某的债务是从事赌博活动所负的,依据该条款的规定,陈某对庞某因赌博所欠的债务是不负偿还义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