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个人独资企业,即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具体包括:第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投资人;第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即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与其责任形式和营业范围相符;第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中应载明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第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如何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还应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相关部门应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3.如何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投资人依法享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事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在接受委托或聘用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管理企业事务。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可委托或者聘用专业人员从事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但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第一,贿赂行为,即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第二,侵占行为,即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第三,挪用、转贷行为,即不得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第四,开户行为,即不得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第五,担保行为,即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第六,竞争行为,即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第七,交易行为,即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八,转让行为,即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第九,泄露行为,即不得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第十,其他行为,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如同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具体包括:
自行解散。第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投资人依法享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经议事程序或他人同意,即可直接决定解散。第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强制解散。第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意味着其市场主体资格的丧失,经营者或投资人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此外,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方式有哪些?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方式,具体包括:第一,自行清算。即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己对企业进行清算。投资人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二,指定清算。即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直接关系到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为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人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