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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债务人的对外债权属于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清偿债务,持有破产企业财产的人应当交还财产,由此获得的财产一并归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若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拒绝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或者管理人与债务人对于债务内容、数额存在争议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债权关系的确认,如管理人往往需要在多个相互关联的合同关系之中,分析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此外,在侵害破产企业财产权的案件中,确认侵权责任类型及破产企业的责任承担亦存在不确定性。总之,企业在濒临破产之际,经营状况混乱,难免会存在财产被不当占用的情形,此时需要管理人判断是否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并予以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