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但是继承人在遗产处理之前放弃继承权利的,这种放弃必须是明确表示出来的,比如写一份书面材料,而且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提出来,如果没有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同时,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