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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什么是遗嘱中的“特留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被继承人孩子出世之前就去世,那么在遗产分割时也要保留相应的份额给这个胎儿。
在法律上,“特留份”制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特留份制度主要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也包含该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关于婴儿特留份的规定,即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广义的特留份制度,主要涉及四类主体:第一,对岳父、岳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第二,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第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第四,遗产分割时未出生的胎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