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即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要审查其是否对被继承人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若没有尽到或者有背道而驰的行径,少分甚至不分的情况也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