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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符合代位继承权行使的条件,可以参与遗产的继承,但是继承限额为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即代位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