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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父母“包办”的婚姻,法律会保护吗?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同时,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婚姻当事人的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婚姻当事人的自由和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包办婚姻的表现形式很多,大多是父母为子女直接选择对象,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时,即采取强制手段,强迫结婚;其他形式有换亲、转亲、转房和童养媳等。违背婚姻自由而被迫结婚的,被包办的婚姻的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