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及网络服务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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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一)一、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缘何不同

在上述案例中,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急性肠胃炎是否由食用被告提供的外卖所致,即缺陷食品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证明问题。一审法院因为原告没有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食用被告经营的食物与其患急性肠胃炎之间的因果关系,遂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却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何理解一、二审法院的不同裁判结果?

实践中,基于单个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与缺陷食品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举证难的现实困境。考虑到小王及王某提供的发病就诊时间节点和相关诊断结果,初步证明了损害后果与被告提供的食物有关,相应的举证责任转移到XS小吃店。而XS小吃店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也未封存且未告知小王及王某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无法对食品进行采样证明食物的安全性。小吃店主张小王患急性肠胃炎可能是由自身原因所致的抗辩事实及理由,缺乏相应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为消费者营造食品安全的消费环境。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据此,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也未封存且未告知上诉人(一审原告)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对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处理有过错,应就原告就医所花费的费用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法院的判决没有对消费者苛以过高的举证责任,而是充分权衡了消费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过错及责任承担方式,既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营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

(二)二审法院为何只支持了原告的部分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最终的裁判结果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医药费用,对于其他费用没有予以支持,这其中包含了哪些考量依据呢?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现已失效,相关规定见《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的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这一规则的设置既充分权衡了双方当事人的风险收益,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又鼓励受害人积极面对违约行为,在能力所及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避免本可以避免的扩大损失,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小王发病时间较长,其法定代理人王某自称上诉人小王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后曾多次与其通电话说明病情,因自身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上诉人小王及时到医院就医,延误了就医时间。因此原告法定代理人在明知原告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发生,对于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法院没有支持由违约方来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充分考量了减损规则的适用,以提醒受害人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损失,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