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
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国内销售的进口食品是否应当标注中文标签。第二,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第三,王飞为什么可以主张购物款的十倍赔偿。上述问题,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接下来让我们逐一分析。
(一)国内销售的进口食品是否应当标注中文标签
针对第一个问题,答案是明确的,国内销售的进口食品应当标注中文标签,这是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此外,《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在“基本要求”中的第3.8条规定,“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
食品标签标注的目的是便于消费者获取食品的原产地、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信息,进口食品缺乏中文标签会使上述目的落空,不利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故进口食品应当标注中文标签。
(二)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
针对第二个问题,如前文所述,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那么在标签的标注方面一般应当依照国产食品标签的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进口食品在中文标签标注方面应遵守《食品安全法》上述标注内容的要求。
(三)王飞为什么可以主张购物款的十倍赔偿
针对第三个问题,王飞的主张其实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上所述,进口食品标注中文标签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因此如果未标注中文标签则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王飞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范要求卖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