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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烟草广告】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禁止烟草广告的规定。
1994年《广告法》禁止利用五种媒体(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和在四种场所(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此次修改广告法,进一步对烟草广告进行了限制。
一、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本法在1994年《广告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和场所的限制,禁止在任何大众传播媒介以及所有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二、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防止青少年吸烟,本条专门增加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三、禁止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本法规定了两种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的形式,一是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例如,将烟草制品的包装、装潢作为广告背景,在公益广告中标注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二是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出现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根据本法规定,上述两种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的形式都是应当被禁止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