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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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于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该法施行二十年以来,在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广告业的迅速发展,广告发布的媒介和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广告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1994年《广告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缺乏规范和调整,已不能适应广告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因此,应社会各界对修改、完善广告法的强烈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广告法》修订工作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4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此后又经过2014年12月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15年4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两次审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对条文中的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了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相关条文作出删减。

2015年《广告法》修订幅度比较大,涉及内容比较多,不仅在内容上扩充了很多,而且对1994年《广告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加具体,可操作性也大大增强了。具体来说,主要的修改内容有:

一是增加和完善了广告内容准则。1994年《广告法》规定了药品、医疗器械、食品、酒类、化妆品、农药、烟草共七类商品的广告准则。2015年《广告法》除规范原来的这七类商品的广告外,还新增了保健品、婴儿乳品、教育培训、投资商品、房地产、种植养殖、互联网广告、广告代言人、未成年人广告、公益广告。

二是确立了广告代言人制度。2015年《广告法》新增了广告代言人制度,具体来说,界定了广告代言人的概念,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定义务,明确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三是广泛禁止烟草广告。相较于1994年《广告法》,2015年《广告法》进一步扩大了对烟草广告的限制范围。具体表现: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广告;在1994年《广告法》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和场所的限制;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这也是2015年《广告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一个重要条文;禁止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一方面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及类似内容。另一方面烟草制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及类似内容。但2015年《广告法》并未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比如,在烟草企业销售渠道内,进行烟草制品信息展示,是法律允许的,这也是被国际公约所认可的。

四是增加了虚假广告的界定标准。2015年《广告法》明确界定了虚假广告的概念,并通过明确列举加兜底概括的形式规定了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

五是新增了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制度。2015年《广告法》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除了上述原则性规定,还具体规定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应知的利用其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六是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的规范。相较于1994年《广告法》,2015年《广告法》完善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广告规范,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具体表现: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不得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或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七是明确了大众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2015年《广告法》对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活动进一步加强了管理,具体表现:新增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时长明显提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保健食品类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的,该媒体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八是明确和强化了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明确以工商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2015年《广告法》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现场检查权,询问调查权,要求限期提供证明文件的权力,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责令暂停发布权;在明确工商部门职权的同时,2015年《广告法》明确了工商部门对公众的投诉、举报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九是加大了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力度。相较于1994年《广告法》,2015年《广告法》加大了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幅度,加重了处罚金额。具体表现:按照违法程度与处罚相当原则,2015年《广告法》区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节,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等,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情况下,最高罚款可达200万元人民币;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加大了打击力度。包括:增加了资格罚,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

十是增加了公益广告的规定,扩大了广告法调整范围。1994年《广告法》仅规范商业广告没有涉及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传播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和谐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但在现阶段,与商业广告相比,我国公益广告的管理、激励措施并不健全,广告主与广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的意识有待提高。因此,2015年《广告法》增加了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的规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广告法》作出修改:(1)将第六十八条中的“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修改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将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广告法》作出修改:(1)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2)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3)删去第六十条。

为便于广大读者学习和理解广告法,本书对重要条文进行了简明释义,同时,也附加了实践中的一些典型的行政处罚案例。